胡建军故意杀人二审刑事判决书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湘刑终191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建军,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桃源县。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抓捕归案,同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兴江,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4、胡某1、杨某、向某5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7)湘07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胡建军对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6年1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胡建军与被害人向某1因打牌赌博的赌资发生纠纷,被旁人劝开。23时许,向某1邀集方某1、向某3持铁棒到胡建军家讨要“欠款”,因胡建军未在家,三人进入其家中进行打砸,并威胁胡建军邻居张某等人,同时向某1将向某6家的玻璃柜台打坏。次日15时许,向某1和向某3、方某1再次到胡建军家讨要“欠款”,胡建军将一楼门锁住,手持一支猎枪在二楼阳台与向某1等人交涉。后胡建军朝向某1开枪,向某1因被枪击中胸部,致心脏贯通伤、肺脏破裂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胡建军案发后即逃离现场,至2017年6月28日被抓获。胡建军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丧葬费3008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法医尸体检验意见、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据此,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胡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胡建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4、胡某1、杨某、向某5丧葬费人民币26944.5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4、胡某1、杨某、向某5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胡建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非故意开枪朝被害人向某1射击;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愿意赔偿,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13日,上诉人胡建军与被害人向某1(男,殁年24岁)等在同村村民向某4家喝新屋酒。晚饭后,胡建军、向某1和邹某等人一起在向某4家推牌九赌博。20时许,胡建军和向某1因赌资发生冲突,被旁人劝开。23时许,向某1邀集同村村民方某1、向某3持铁棒到胡建军家索要赌资。胡建军不在家,向某1在胡建军家中进行打砸。向某1还持铁棒威胁胡建军的邻居张某,持铁棒将胡建军的邻居向某2家的玻璃柜台打坏。次日15时许,向某1邀集方某1及向某3再次到胡建军家索要赌资。胡建军将一楼的门锁住,在二楼阳台持一支霰弹猎枪与向某1等人对峙交涉。向某1要求胡建军下楼开门打欠条,胡建军不同意。当向某1说“你拿枪,你还敢打我是吧”后,胡建军即朝向某1开枪。向某1因被铁制弹丸击伤胸部,致心脏贯通伤、肺脏破裂,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胡建军在作案后即逃离现场,直至2017年6月28日被抓获。另查明,胡建军的犯罪行为给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4、胡某1、杨某、向某5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丧葬费26944.5元。二审审理期间,胡建军家属自愿代为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4、胡某1、杨某、向某5经济损失35万元(含上述26944.5元),向某4、胡某1、杨某、向某5对胡建军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验工作记录及照片:案发现场位于桃源县黄婆店乡墟场胡建军家。胡建军家为一栋坐南朝北的二层楼房,一楼为农机修理店,二楼为客厅、卧室,北头有一阳台。客厅餐桌靠墙摆放的椅子处斜放有一把火枪。
2、湖南省桃源县公安局桃公法鉴字(1996)第01号法医尸体检验意见及照片、桃源县漆河地段医院死亡记录:被害人向某1系被他人用猎枪(霰弹枪)击伤胸部等处,致心脏贯通伤,肺脏裂伤而死亡。
3、证人方某1的证言:1996年1月13日下午,他在向某4家吃立屋喜酒,听到向某1、胡建军、邹某、熊某1因打牌的事情争吵。因打牌前胡建军通过向某1向其老表“小老”借了400元钱,向某1准备连夜找几个人去讨账。当晚9时许,他和向某1一人拿一根铁棒去了胡建军家,向某1将手里的铁棒交给了向某3,自己则在胡建军修车的房里拿了一根更大的铁棒。胡建军当时没在,他和向某3待在楼下,向某1一个人上了楼。约一分钟后,他们到旁边一个商店找胡建军,但胡建军不在,向某1就把店里柜台的玻璃打坏了。后在向某4家,胡建军和向某1和好了,胡建军又找向某1借了200元钱,说是要打牌的但又没打。次日,向某1到胡建军家讨钱。胡建军坐在二楼走廊的藤椅上,旁边放了一支鸟枪。向某1向胡建军要钱,胡建军说没有,说向某1是赌自己不敢开枪,接着就开枪了。向某1被击中后转身往回走,刚过马路就仰面倒了。他将向某1扶上车准备送医院,然后就到乡政府报案了。案发时他们没有向胡建军扔任何东西。
4、证人向某3的证言:1996年1月的一天晚饭后,他和向某1、胡建军、邹某等人在他哥哥向某4家推牌九,胡建军和向某1因为赌资的事情发生了纠纷,被他们劝开了。后他和向某1、方某1去了胡建军家,向某1拿着一根铁棒一个人上了胡建军家二楼,稍后他就听到了东西被打砸的声音。不久,向某1和他们去了向某4家。向某1对胡建军讲在胡家打烂了灯。二人后来又谈好了,胡建军还向向某1借了几百元钱说打牌,只是牌没有打,借的钱也没还。次日下午3时许,他和向某1、方某1准备找胡建军要求还钱。因为头天晚上,胡建军通过他向他表弟康绍君借过500元钱,他想一起去拿钱。他们到胡建军家时,大门关着,胡建军坐在二楼的阳台上。他们在屋前与胡建军交涉,胡建军讲当天拿不出钱来,向某1要求打欠条,二人争吵得很激烈。胡建军端起一把鸟枪朝向某1瞄准,向某1拍着胸脯要胡建军打。说完之后,胡建军的枪就响了。向某1捂着胸口过了马路后就倒在地上,流了很多血。他去叫向某1,但向某1不能说话,他才知道胡建军用枪打中了向某1的胸口。他帮忙送向某1去医院,但在路上向某1就死了。他们在胡建军家楼下时没有拿任何工具,也没有向胡建军扔其他物品。
5、证人邹某的证言:1996年1月13日晚饭后,他和向某1、熊某1、胡建军在向某4家推牌九赌博。胡建军和向某1因赌资的事情发生了冲突,被旁人劝开了。后他与方某1、向某1、向某3及一个他不认识的伢子一起到了胡建军家。向某3向胡建军要借给胡建军的400元钱,胡建军说没有,不肯给,向某3和向某1就准备和胡建军打架,被他拉开了。他租方某3的车将向某1、方某1、向某3送到了漆河。不久,听说向某1等人拿着铁棒回来了,还把别人的玻璃打坏了。后在向某4家,向某1讲胡建军又向其借了200元钱。次日下午3时许,向某1说要去胡建军家要借出去的200元钱。不一会,他听说向某1与胡建军吵起来了,出去就看到胡建军拿着一支鸟枪坐在自家阳台上,向某1站在胡建军屋前要胡建军还钱,胡建军说没钱,向某1要胡建军开门打条子,但胡建军不肯。向某1又对胡建军说“你拿支枪还敢开枪是不是”,话音刚落,胡建军就开枪了。一声枪响后,向某1就跑过公路倒在了地上。他们在胡建军楼下要钱时,手上没有拿任何物品,也没有向胡建军扔任何东西。
6、证人熊某1的证言:2016年1月13日,他和向某1、邹某、胡建军在向某4家楼上的客厅赌博,赌博前胡建军通过向某1找向某1的老表借了二三百元钱。后因胡建军输给向某1100元钱,但不肯给,二人起了冲突,被旁边的人拉开了。次日下午5时许,他听说胡建军把向某1打死了。
7、证人向某4的证言:1996年1月13日,他家新屋落成办酒。当晚8时许,他家对门的胡建军和向某1因为100元赌博款的事在他家二楼起了冲突,被他和旁人劝开了。他叫了方某3的出租车,将邹某、方某1、向某3、向某1送回了漆河。不久,三人到他家和胡建军又见了面,向某1给了胡建军200元钱。胡建军回家约五分钟后过来叫他。他和张某夫妇上了胡建军家二楼,看到房里的东西乱七八糟,胡建军说枕头底下的1000元钱不见了。张某说看到是三个人拿铁棒进屋打的。次日下午3时许,他听说向某1等人又去了胡建军家,便准备去打招呼,刚跑到大门口,就听到了枪声。他看到向某1一手捂着胸部、一手指着二楼的胡建军,说真的开枪了。接着向某1往他家跑,刚跑过公路就倒在地上。他将向某1送到了漆河地段医院,医生说人已经死了。
8、证人刘某1的证言:1996年1月14日下午三四点钟,她看到邻居胡建军坐在自家楼上与楼下的向某1及两个不认识的伢子在吵架,楼下的门是关着的。向某1和另外那两个伢子都在问胡建军什么时候还钱,要胡建军打条子,但胡建军不肯。紧接着胡建军要向某1一个人上楼,向某1问胡建军怎么背枪来了,说胡建军没胆量打,但胡建军说打的就是向某1,话音刚落枪就响了。向某1捂住胸部“啊”了一声后就往向某4家跑,刚跑过公路就倒在地上。案发时向某1等人都没有朝胡建军扔过东西。
9、证人刘某2的证言:1996年1月14日下午3时许,他在街上看到向某1、方某1、向某3及另外一个伢子站在胡建军家楼下,胡建军在二楼走廊上。向某3问胡建军认不认借其的200元钱,胡建军说只认100元。向某1要胡建军打条子,并往屋檐下走。胡建军要向某1出来,向某1说胡建军要有气魄就打自己。接着他就听到一声枪响,向某1转了一圈,抱住胸口刚跑过车路就倒了。那几个找胡建军要钱的人都没有拿东西,也没有向胡建军扔任何东西。
10、证人张某的证言:1996年1月13日晚11时许,他看到向某1、方某1及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进了邻居胡建军家。三人每人背了一根铁管子,将屋里打得砰砰响。后向某1走到他面前朝他胸前打了一铁棒,说要搞死他,被他躲掉了。约半小时后,胡建军说家里被打烂了,不见了1000元钱,要他帮忙作证,要打官司。他和胡建军上楼后,看到胡建军屋里的花瓶被打破了,枕头、衣服都掉到了地上,柜子也东倒西歪。胡建军说那1000元钱是放在床上枕头下的,但不见了。后向某4过来和他们一起上楼看了一下,向某4说帮忙去问钱的事。刚等一会向某1就一个人过来了,要胡建军将当天欠下的200元钱给了。胡建军说第二天再给,但向某1不同意,还否认上了胡建军家二楼。
11、证人向某2的证言:1996年1月13日晚,向某1、向某3等3人到了邻居胡建军家,但没找到人。接着又到了他家,向某1抓住他的头发问胡建军在哪,他说不知道,向某1就一铁杆把他家的柜台玻璃打破了。后来向某1一伙还去过张某等几户人家里。次日下午3时许,向某1、向某3及一个他不知道名字的人到胡建军家去讨打牌的账,双方为此争论不休。向某1要胡建军开门,但胡建军不肯,还把靠在墙上的一支火枪拿在手里,向某1问胡建军是否开枪打自己。然后就听到一声枪响,胡建军朝向某1开了枪,向某1“啊”的一声,同时用手捂住胸部,跑到向某4家屋前就倒下了。
12、证人钟某的证言:1996年1月13日晚8时许,他看到邻居胡建军边吵边从向某4家走出来。后向某1、向某3、方某1都拿着自来水管找胡建军,找到向某2家时,向某1将向某2家营业柜上的玻璃打破了。三人闯进胡建军家的二楼,不知道在楼上打烂了些什么东西。三人下楼后,向某1一铁棒将胡建军放在配件柜台上的茶杯打破了。出门的时候,张某站在阶檐上看,被向某1打了一铁棒,说张某不该看。次日中午,他碰到了胡建军。胡建军讲向某1等人搞得太狠了,将其家里打得很乱,还请了2车人,自己只有把家里的鸟枪背出,打退不如吓退。
13、证人熊某2的证言:1996年1月13日下午,他在向某4家办酒时帮厨。晚饭后,向某1与胡建军因赌博的事发生了冲突,被旁边的人劝开了。向某4叫车将向某1和当时闹事的另外两个年轻伢子送走了。当晚9时许,向某1又叫人来了。胡建军将之前与向某1抢断的半张100元钱拿出来给了向某1。他回去的时候碰上向某1等三人拿着铁棍从胡建军家出来。次日下午3时许,向某1和几个不认识的伢子去了胡建军家。不久他就听到枪响,听说是向某1被胡建军开枪打死了。他去看时,向某1已经倒在向某4家门前,口鼻都流血,不出气,接着就被送医院了。
14、证人刘某3的证言:2016年1月13日晚,向某1和胡建军在向某4家为了钱的事争吵,他和向某4等人将二人拉开了。后向某1说把胡建军家的东西打烂了。胡建军找到他,说家里的东西被打烂了。他将胡建军刚劝走,向某1背着一个铁棒来找胡建军,说要打死胡建军。
15、证人方某2的证言:1996年1月的一天,她前夫邹某与胡建军、向某1在她表哥向某4家打牌,后来吵了起来。次日,她听到外面在吵闹,跑出去看到向某1从马路对面往向某4屋这边走,接着就倒在了地上。事后她才知道向某1是被胡建军用鸟枪打死的。
16、证人方某3的证言:1996年1月13日晚8时许,他开车将向某1、邹某、方丕胜、向某3、方某2送去了漆河。到家四五十分钟后,他就听说除了方某2外,其余四个人都又回来了。
17、证人胡某2的证言:1996年1月时,他在黄婆店街上有个房子,儿子胡建军和儿媳冯金莲住那里,并和他在一楼搞农机修理。老屋本来有一支鸟枪,但坏了,他就拿到了黄婆店的屋里,拿去时枪里有火药、有铁沙子。平时附近也有人拿枪到他的店里请他修理。
18、辨认笔录:2017年10月17日,胡某2依法从无规则排列的12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胡建军是其儿子。
19、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法物)字[2017]867号物证检验意见:胡某2、钟群英的血样与胡建军的血样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
20、桃源县人民法院(1988)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胡建军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11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1、户籍资料:上诉人胡建军的身份情况。
22、上诉人胡建军的供述。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建军持枪朝被害人向某1射击,致向某1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建军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胡建军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非故意开枪朝被害人向某1射击”的理由和意见。经查,现场目击证人方某1、向某3、刘某1、邹某、刘某2的证言均证明,当向某1说完胡建军不敢朝其开枪时,就听到一声枪响,随后见向某1捂着胸部跑过马路倒在地上。刘某1的证言还证明,胡建军开枪前说打的就是向某1。胡建军供述,他当时举枪威胁向某1,向某1说其不敢开枪,于是他就朝向某1开枪了。据此足以认定,胡建军是在向某1的言语挑逗之下故意开枪朝向某1射击的事实。故该上诉理由及意见不能成立。胡建军上诉及辩护人辩护还提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愿意赔偿,量刑过重”的理由和意见。经查,原判已认定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鉴于胡建军家属自愿代为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胡建军的量刑可以在原判量刑基础上酌情从轻。故该上诉理由及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一条,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胡建军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胡建军定罪部分的判决;
二、撤销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7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胡建军量刑部分的判决;
三、上诉人胡建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32年7月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功胜
审判员 李小弟
审判员 方 薇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静
书记员夏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十二条对于反革命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一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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