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容忽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司法审判分析
“在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超映等四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中,被告人因参与从越南走私冻牛肉入境而获罪。本案涉及走私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的认定以及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如何界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的行为特征?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标准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什么?认罪认罚在刑事审判中如何发挥作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的处理原则及其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四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四被告人在2019年9月受许永师雇佣,从越南走私冻牛肉入境,总重量42.797吨,被湛江海警局查获。四被告人均为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涉案船只及冻品等被没收。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8刑初2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超映,男,1969年6月4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460************212,汉族,初中文化,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雄彬,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新永,男,1963年6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460************272,汉族,小学一年级文化,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昌七,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东山,男,1964年9月2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460************21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海南省能临高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荣婷,广东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升时,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于海南省临高县,公民身份号码460************21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海南省临高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日被羁押,同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湛江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沈茂林,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湛检刑检刑诉[2020]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丽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四人受许永师(刑拘在逃)雇佣前往越南走私冻品入境。2019年9月24日,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四人从海南省海口市乘车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许永师安排四人从广西东兴市乘船到越南海域后,由陈超映、陈新永负责驾驶“桂渔5267”船,张东山、张升时负责驾驶“桂渔1792”船。
2019年9月29日晚,陈超映和陈新永驾驶“桂渔5267”船、张东山和张升时驾驶“桂渔1792”船在越南海域将冻品装上船。9月30日晚,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四人分驾两艘装载冻品的船只从越南海域往湛江徐闻海安方向航行。10月1日20时许,四人驾驶的船只到达徐闻海安附近海域准备卸货,陈超映和陈新永驾驶的“桂渔5267”船、张东山和张升时驾驶的“桂渔1792”船先后被湛江海警局当场查获。海警局工作人员分别从“桂渔5267”船扣押到冻品毛重23.429吨、从“桂渔1792”船扣押到冻品毛重19.368吨,共计42.797吨。经鉴定,“桂渔5267”船所载冻品为冻牛肉,品牌为阿兰那,产地印度;“桂渔1792”船所载冻品为冻牛肉。另查实,“桂渔1792”船、“桂渔5267”船均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违反国家规定,从境外疫区走私冻品入境,情节严重,其四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均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陈超映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陈超映经老乡介绍为人打工,时间较短,至今没有拿到工钱,且涉案冻品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陈超映在海警人员讯问时如实供认,有坦白情节。陈超映是初犯、从犯,没有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时陈超映亦当庭表示认罪,请求对陈超映从宽处理。
被告人陈新永的辩护人辩护提出:陈新永在检察院阶段已经如实供述事实并认罪,有悔改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陈新永是初犯、从犯,犯罪恶意较小,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不良记录,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且陈新永身体状况不好,血压高,以及结合陈新永在案件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求对陈新永适用缓刑。
被告人张东山的辩护人辩护提出:1、对张东山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不持异议;2、本案作案工具不是张东山所有,犯意形成也不是张东山推动的,走私路线也不是张东山规划的,张东山是受雇于许永师,只领取固定工资,且张东山被抓获后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稳定,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良好,积极悔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本案走私的冻品尚未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较小;4、张东山是初犯、偶犯,并无犯罪前科,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5、张东山的妻子没有工作,张东山是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家中有七十多岁的老母亲需要其扶养,母亲身材状况不好,需要长期吃药以维持身体机能,花费巨大。张东山为筹集生活费及巨额医疗费而迫不得已走上犯罪道路,请求对其予以轻判。
被告人张升时的辩护人辩护提出:张升时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品罪,但情节轻微,依法应减轻处罚。张升时是初犯、从犯,作案次数仅一次,走私货物少,走私的数量是19.368吨,社会危害性不大。张升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湛江海警局依法扣押了:1、悬挂“桂渔5267”船牌的黑色木船一艘;2、悬挂“桂渔1792”船牌的玻璃钢材质货船一艘;3、“桂渔5267”船上冻牛肉23.429吨,“桂渔1792”船上冻牛肉19.368吨,共计42.797吨;4、越南国旗一面;5、海图机两台;6、卫星电话两台;7、诺基亚黑色键盘机两台;8、陈新永的金色OPPOA73手机一台;9、陈超映的粉色OPPOR11st手机一台;10、张东山的OPPOR11黑色手机一台;11、张升时的RedmiNote4金色手机一台。其中两艘船舶、越南国旗、海图机、卫星电话、诺基亚手机用于走私航行,剩余四台手机用于本案四被告人联系走私事宜。
湛江海警局从广西海事局、交通运输部南海航海保障中心北海航标处调取涉案“桂渔5267”船舶及“桂渔1792”船舶的航行轨迹图,证实上述两艘船舶从越南海域起航航行至我国境内徐闻海域。经湛江海警局向广西海事局调查,查无上述两艘船舶的登记信息,上述两艘船舶的所有权人不明。
2020年1月21日,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中签名确认,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扣押决定书、检查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在逃人员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犯罪嫌疑人三面照、人员电子档案、查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禁止从动物疫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2019年10月15日更新)、入库情况说明、湛江市庆丰年农海产品发展有限公司磅码单、通话记录、航行轨迹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针对公诉机关的起诉意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本案存在的问题,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关于张升时的辩护人辩称张升时的走私数额应为19.368吨的问题。经查,四被告人接受同一人的雇佣,一起从广西出发至越南领域运输同一批冻品,在装好货物后相约一同返程,一前一后行驶,在航行中就航速、航向、目的地、卸货点等问题互相联系配合,属共同犯罪,均应对走私入境的42.797吨冻品承担责任。张升时的辩护人该节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超映等四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受雇佣分别驾驶“桂渔5267”船舶及“桂渔1792”船舶从越南海域偷运冰冻牛肉共计42.797吨入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对四被告人减轻处罚;此外,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当庭认罪,又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定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用于犯罪的“桂渔5267”船舶及船上冻品23.429吨,“桂渔1792”船舶及船上冻品19.368吨、越南国旗一面、海图机两台、卫星电话两台、诺基亚黑色键盘机两台、金色OPPOA73手机一台、粉色OPPOR11st手机一台、OPPOR11黑色手机一台、RedmiNote4金色手机一台,应予没收。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陈超映、陈新永、张东山、张升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超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新永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东山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升时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扣押的“桂渔5267”船舶及船上冻品23.429吨,“桂渔1792”船舶及船上冻品19.368吨、越南国旗一面、海图机两台、卫星电话两台、诺基亚黑色键盘机两台、金色OPPOA73手机一台、粉色OPPOR11st手机一台、OPPOR11黑色手机一台、RedmiNote4金色手机一台,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陈超映等四被告人违反海关法规,从越南走私冻牛肉入境,共计42.797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各罚金一万元,并没收涉案船只及冻品。四被告人均为从犯,有认罪认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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