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冠飞案件中的暴力与复仇:犯罪心理分析
“在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范冠飞抢劫案中,被告人因参与实施暴力抢劫行为被定罪。本案涉及抢劫罪的构成、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划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以及证据在案件中的运用。本文将围绕判决书内容,提出以下问题作为解析文章的前言:如何准确界定抢劫罪?范冠飞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如何影响其刑罚?本案中的证据体系如何构建?通过分析这些问题,旨在揭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抢劫犯罪的相关情节的处理原则及其背后的法律逻辑。”

【案情简介】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范冠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11月9日晚,范冠飞与谭某滨、"刀怒"、"强强"商议对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茶艺馆"的女经营者何某燕实施抢劫。次日凌晨,四人持刀将何某燕挟持至"员工房",用透明胶封住其嘴巴和眼睛,捆绑其双手,搜掠财物并强迫何某燕说出银行卡密码。他们还拍摄了何某燕的裸照并威胁其不许报警。范冠飞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范冠飞的行为符合入户抢劫的主客观要件,故认定为入户抢劫。
【附法院判决书】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203刑初61号
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冠飞,曾用名范干飞,男,汉族,1989年11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三组。2019年9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辩护人傅金波,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20〕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冠飞犯抢劫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冠飞及辩护人傅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1月9日20时许,被告人范冠飞和谭某滨、“刀怒”、“强强”(均另案处理)商定去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小区“**茶艺馆”实施抢劫,在途中,“强强”在路边的商店购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卷宽体透明胶。范冠飞、谭某滨、“刀怒”、“强强”在茶艺馆的“菊花”房打麻将直至11月10日6时许,准备离开时发现只有老板娘被害人何某燕一人在茶艺馆,何某燕下楼开门,行至二楼拐弯处时,“强强”左手用水果刀架在何某燕脖子上,右手捂住何某燕的嘴巴,与范冠飞等人将何某燕拖回到二楼的员工房内,接着四人用透明胶将何某燕的嘴巴、眼睛封住,并用一件内衣将何某燕的手捆绑在铁架床的护栏杆上,然后范冠飞等人在员工房、收银台搜掠财物,并强迫何某燕说出银行卡密码。在此期间,范冠飞等人还把何某燕的上衣脱了拍下裸照,威胁何某燕不许报警。7时许,范冠飞等人逃离茶艺馆,共抢走何某燕现金800元、两张工商银行卡(尾号:-5407、-2535)及三星牌手机2台、胶卷相机1台、铂金吊坠项链1条等财物。7时40分许,范冠飞等人在ATM机上提取了工商银行卡(-5407)内100元现金。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材料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冠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范冠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冠飞有期徒刑,在十至十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范冠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范冠飞犯抢劫罪没有异议;2、范冠飞的行为不符合入户抢劫的条件,不能认定其为入户抢劫;3、范冠飞具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4、范冠飞归案后多次希望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虽遭到被害人拒绝,但可以看出其认罪态度是诚恳的。综上,请求对范冠飞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初,被告人范冠飞与谭某滨、“刀怒”、“强强”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商议对“**茶艺馆”的女经营者实施抢劫。同月9日21时许,范冠飞、谭某滨、“刀怒”、“强强”准备好作案工具后,共同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小区“**茶艺馆”二楼的“菊花房”打麻将伺机抢劫。次日凌晨6时许,该茶艺馆仅剩范冠飞等四人及该茶艺馆的女经营者何某燕,范冠飞等四人便佯装结账离开,当何某燕带其四人下楼离开行至二楼拐弯处时,范冠飞等四人中的一人趁机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把水果刀架在何某燕脖子上,并用手捂住何某燕的嘴巴,接着,四人合力将何某燕拖到“**茶艺馆”二楼的“员工房”内,用事先准备的宽体透明胶封住何某燕的嘴巴和眼睛,并用一件女内衣将何某燕的双手反绑在房内的铁架床护栏杆上。随后,范冠飞等四人分别在“员工房”、收银台搜掠财物,搜得现金人民币800元、两张工商银行卡(尾号分别为5407、2535)、三星手机两部、胶卷相机一台、铂金吊坠项链一条等财物。当搜出何某燕持有的银行卡后,四人又强迫何某燕说出银行卡密码,并由一人持银行卡外出查询余额及取款。当日7时42分许,何某燕被劫的尾号为5407的工商银行卡在ATM机上取现人民币100元。之后,范冠飞等人解开何某燕的上衣扣子,用手机拍下何某燕上身裸照,威胁何某燕不许报警。当日8时许,范冠飞等四人持所劫取的财物逃离“**茶艺馆”。何某燕见四人离开,挣脱双手后报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范冠飞的年龄、户籍地址等身份情况。
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范冠飞系被动归案。
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9)湘1026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书及桂东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范冠飞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
4、被害人何某燕卡号为622************5407的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何某燕的该工商银行卡于案发当日7时42分许,在ATM机取款100元。
5、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实“**茶艺馆”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信息情况。
6、被害人何某燕陈述:我是“**茶艺馆”的老板。2008年11月9日晚9时30分许,有四名年轻男子到“**茶艺馆”打麻将,当时姜某芬接待他们去到“菊花房”。次日清晨6时20分许,我在平时生活起居的“员工房”刚睡下时,在“菊花房”打通宵麻将的那四名年轻男子叫我结账,我起床收了他们150元费用后便带他们下一楼准备开门让他们离开。我走在前面,当我走至二楼下一楼的拐角处时,该四名男子便将我按倒在地,其中一人用手捂住我的嘴巴。接着,该四名男子一起将我拖进“员工房”,用透明胶封住我的嘴巴、捆住我的手和脚,并从衣柜里拿了一件我的内衣把我的手绑在床架的护拦杆上,还把一张纸巾贴在透明胶上然后将我眼睛封住。随后,他们便开始翻我房间里的东西。他们在我的床头柜内找到我的钱包(钱包内有500元、两张工商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一张建设银行信用卡后,其中一人把封住我眼睛和嘴巴的透明胶撕开,拿着一把水果刀威胁我,要我说出银行卡密码,另一人则用笔、纸记下我说的密码。然后,他们解开我的上衣扣子,其中两名男子用手机拍下我的上半身裸照,并拿我的身份证记下我的家庭住址,威胁我不能报警,否则将我的裸照发到网上。之后,他们又重新封住我的眼睛,但这次他们没封得那么紧,我还能看到一点,他们中的一人先外出去银行取钱了,另外三人则在“**茶艺馆”的大厅收银台内翻东西。约1小时后,他们才离开,我听到他们离开后才慢慢挣脱开报警。经我清点,我被抢人民币800元(钱包内500元、收银台3**元)、一部黑色三星手机、一部银色三星翻盖手机、一台胶卷照相机、一条铂金项链、两张工商银行卡。
经混杂照片辨认,何某燕能辨认出范冠飞、谭某滨就是案发当天在“**茶艺馆”参与对其实施抢劫的男子。
何某燕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一被抢工商银行卡所对应的银行存折及被抢项链吊坠的购买凭证。
7、证人姜某芬的证言:我是“**茶艺馆”的服务员。2008年11月9日晚9时30分许,有四名男子来到“**茶艺馆”打麻将,我把他们安排在“菊花房”。次日凌晨1时30分许,“菊花房”的该四名男子还在打麻将,我则下班了,由何某燕接班。我们“**茶艺馆”有一间“员工房”,何某燕晚上都在那里睡觉。
8、被告人范冠飞供述:2008年年底,陈某跟我、谭某滨、“刀怒”、“强强”一起聊天时,陈某提出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茶艺馆”的老板娘很有钱,要我们去“**茶艺馆”打麻将,等只有老板娘一个人的时候控制住她搞钱,陈某还向我们描述了“**茶艺馆”的房屋结构,并说怕老板娘认识他,到时他就不过去了。在我们商量后的一天晚上约9时许,我、谭某滨、“刀怒”、“强强”就一起去到“**茶艺馆”打麻将,途中,“强强”在路边的小商店买了一把水果刀和一卷宽体透明胶带。我们去到“**茶艺馆”后,一名女服务员带我们去到一个房间打麻将。次日凌晨5时许,我们见没有客人了,只有一名女子在,于是便说要离开,当我们走到楼梯时,“强强”一手持水果刀冲上去架在该名女子的脖子上,另一手捂着该名女子的嘴巴,接着,我们一起把该名女子拖到一个住人的房间,用事先买好的宽体透明胶带将该名女子的双手反绑在床头,并用一件内衣蒙着该名女子的双眼。随后,我们就在该房内翻找东西,我和“刀怒”搜房间的柜子,谭某滨、“强强”则从该名女子的钱包里找到银行卡,并逼问该名女子银行卡的密码,该名女子当时很害怕,叫我们不要伤害他,直接把密码告诉了他们。“刀怒”取得银行卡密码后,拿着银行卡离开了一会儿,回来后便说银行卡没钱。我们在房间的柜子处翻找出一部银色的翻盖手机、一部直板手机、一台胶卷相机、一条银色项链、一个银色戒指,并在收银台搜出几百元现金。之后,我们中的一人将该名女子的上衣扣子解开露出乳房,用翻找出的手机拍了几张照片,并威胁该女子说如果她敢报警就去找她家人麻烦。约半小时后,我们四人就离开了该茶艺馆,并分了抢来的财物。
经混杂照片辨认,范冠飞能辨认出谭某滨,并能辨认出胡某强就是“强强”。范冠飞还对其实施抢劫的地点进行了指认。
9、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韶公(刑)鉴(遗)字[2008]185号法医学DNA报告书及韶公(司)鉴(DNA)字[2019]1387号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案发后在“**茶艺馆”的“菊花房”地面提取的烟头中,有两枚烟头检材15个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范冠飞血卡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61×1020。
10、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于2008年11月10日8时45分至11时35分对“**茶艺馆”涉案的地点及周边地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的情况,并在现场提取封口胶带四段、眼镜一副、茶杯四个及在“员工房”地面提取烟头一枚、在“菊花房”地面提取烟头十七枚。
上述证据均经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辩护人提出范冠飞不属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抢劫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部分用于经营、部分用于生活且之间有明确隔离的场所,进入生活场所实施抢劫的,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本案中,“**茶艺馆”虽是经营场所,但该茶艺馆的“员工房”明显是被害人生活起居的场所,且与经营场所之间有明确隔离,被告人范冠飞等人持刀挟持被害人进入“员工房”,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搜掠“员工房”及该茶艺馆收银台处的财物,其行为完全符合入户抢劫的主客观要件,依法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故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冠飞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持械入户劫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冠飞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范冠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坦白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为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范冠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冠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30年5月13日止;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范冠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赔何某燕人民币900元。
三、涉案被劫物品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后发还被害人何某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范冠飞与同伙在2008年11月9日预谋并实施了抢劫,对一名女性经营者的茶艺馆进行暴力抢劫,抢走现金、银行卡、手机、相机等财物,并对被害人进行身体侵犯。范冠飞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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