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兄弟纠纷引发伤害案,扬州江都区法院判决祁谷青缓刑一年
“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祁谷青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因房产纠纷引发肢体冲突,致被害人轻伤二级。本案中,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和解等情节对刑事判决产生了何种影响?缓刑的适用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本文将通过分析判决书,探讨这些问题,旨在深化对刑事和解与刑罚轻缓化实践的理解。”

【案情简介】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祁谷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9月25日,祁谷青因房屋问题与被害人祁某发生纠纷,双方在小区楼梯处揪打,致祁某轻伤二级。审理过程中,祁谷青与祁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祁谷青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考虑到祁谷青的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决定适用缓刑。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012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谷青,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大学文化,退休,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人祁谷青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毛恒东,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薇,江苏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9)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谷青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害人祁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谷青及其辩护人毛恒东、崔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祁谷青因房屋问题与被害人祁某发生矛盾,后二人在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大桥镇光明花苑小区50栋1单元一楼门厅楼梯台阶处发生揪打,致被害人祁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祁某肋骨骨折2处以上、腰1右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审理中,被告人祁谷青与被害人祁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祁某的谅解。被告人祁谷青当庭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谷青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害人祁某的陈述;证人祁国霞、朱某、郭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祁谷青的供述与辩解;医院挂号票据、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复印件;情况说明;承诺书;赔偿协议、收条、具结悔过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谷青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祁谷青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祁谷青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祁谷青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祁谷青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祁谷青与被害人祁某系亲兄弟间发生的纠纷;建议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经查,事实存在,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祁谷青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适用缓刑,并给予相应的考验期限。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谷青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祁谷青因故意伤害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9月25日,其与被害人祁某因房屋问题发生揪打,致祁某轻伤二级。祁谷青赔偿并获谅解,认罪认罚,故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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