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锁盗窃:吴勇案件背后的技术挑战与法律应对
“在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盗窃罪案件中,被告人吴勇因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涉及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累犯情节的认定、坦白情节的适用以及被害人谅解对量刑的影响等问题。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吴勇的行为如何构成盗窃罪?累犯情节在本案中的具体体现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是什么?坦白情节和被害人谅解对量刑有何影响?以下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旨在为读者提供对刑事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累犯情节及坦白情节处理的深入理解。”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勇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逮捕。他于2020年2月27日凌晨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的家中,盗走了钟某某放在卧室床尾柜子上一红色女式包内的人民币500元及一件棉衣。吴勇此前已有多次犯罪记录,包括盗窃罪和抢劫罪,属于累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吴勇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最终判处吴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附法院判决书】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303刑初44号
公诉机关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勇,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1996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0年6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9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6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贡检一部刑诉(20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勇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6月17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吴勇采用技术性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钟某某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的家中,趁钟某某熟睡之机,将钟某某放在卧室床尾柜子上一红色女式包内的人民币500元及一件棉衣盗走。
另查明,被告人吴勇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勇系累犯,具有坦白情节,主动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吴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上述事实且有自贡市公安局贡井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线索来源及抓获说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证人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吴勇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吴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曹晓霞
书 记 员 林 盈
【总结】
被告人吴勇因多次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再次盗窃被害人钟某某家中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吴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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