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审理贩毒案:三人被判刑,主犯获无期徒刑
“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贩卖毒品案件中,被告人唐强、许鹏、王军因贩卖毒品被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涉及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累犯情节等多个法律问题。通过对判决书的分析,我们可以提出以下问题: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如何界定共同犯罪和从犯?累犯情节在量刑时如何考量?被告人的坦白情节如何在判决中体现?以下文章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深入的法律解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强、许鹏、王军因贩卖毒品罪被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9月,许鹏向王军购买约47.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从唐强处购得。2019年4月,唐强在重庆市购买并持有大量毒品。许鹏在南京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包括向黄佳、孙茹、杜兴龙、王金芝、赵某等。2019年3月,公安机关在许鹏住处查获大量毒品。法院认定唐强、许鹏、王军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唐强贩卖约229.88克,许鹏贩卖约149.81克,王军贩卖约53.91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唐强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鹏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附法院判决书】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刑初9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强,男,1987年2月21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7年5月25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聂金雷,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派辩护人聂杨,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许鹏,男,1989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2019年3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3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秦静静,江苏省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王军,男,1968年10月12日出生,无业,暂住重庆市北碚区。2019年3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三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3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刘怡含,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派辩护人楚鑫,江苏融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二部刑诉〔2019〕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强、许鹏、王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强及其辩护人聂金雷、聂杨,被告人许鹏及其辩护人秦静静,被告人王军及其辩护人刘怡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一、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许鹏向被告人王军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王军联系被告人唐强询问交易价格、确定交易数量、约定交易地点,后王军通知许鹏前往重庆市并带许鹏至约好的交易地点与唐强见面。许鹏从唐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47.5克,并支付给王军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镇中昂星汇5栋6-1室将王军抓获归案,从该处查获一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和一包颗粒状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4.01克和2.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2019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唐强在重庆市合川区世纪花园E区6栋6楼某室内向陈艳(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层楼道内将唐强抓获归案,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两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和五包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其中,两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88.29克,五包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94.0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三、2019年以来,被告人许鹏在南京多次向黄佳、孙茹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中:
1.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许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黄佳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同年3月8日,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黄佳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同年3月10日,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黄佳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许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孙茹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当月23日,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孙茹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3.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许鹏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杜兴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4.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许鹏向王金芝贩卖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赵某向被告人许鹏求购价值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已支付部分毒资。1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建邺区长虹路西城映象3栋1单元楼道内将许鹏抓获归案,在其居住的该单元601室2号房间内查获1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99.5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停在地下车库的牌号为湘A×××**的红色宝马轿车驾驶室挡板CD包内查获两小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47克和0.4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唐强、许鹏、王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杜兴龙、赵某等人的证言,鉴定书,检验报告,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并出示了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强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人许鹏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的规定;被告人王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唐强、许鹏、王军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唐强的辩护人提出,唐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鹏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许鹏购买47.5克毒品的证据不足,查获的99.56克毒品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被告人王军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王军介绍许鹏购买47.5克毒品证据不足,被告人王军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9月左右,被告人许鹏向被告人王军提出购买甲基苯丙胺。王军联系被告人唐强询问交易价格、确定交易数量、约定交易地点,后王军通知许鹏前往重庆市并带许鹏至约好的交易地点与唐强见面。许鹏从唐强处购得甲基苯丙胺约47.5克,并支付给王军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2019年3月28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北碚区蔡家镇中昂星汇5栋6-1室将王军抓获归案,从该处查获一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和一包颗粒状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4.01克和2.4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强的供述与辩解,其有两个微信,一个叫“快到碗里来”,绑定136××××****,另一个叫“用心悟事,深知(相互)”,手机号不记得了,这个号联系吸毒的。有一次其去一个远方亲戚家玩冰毒和麻果的时候,王军也在。其认识王军后,又通过王军认识了在南京的四川渠县籍男子许鹏,手机号码是131××××****,备注为江苏。2018年8、9月份,拿货前三四天,王军跟其联系说有朋友要一手(50克)的货,其说现在没有,过几天联系。王军一直打电话催。其后来跟他说有货了,让他把钱准备好。价格是和王军谈的,他是中间人。其开的价格是12000元左右,他跟许鹏报价应该是13000元左右。后来二人约好交易时间。进门后,许鹏提出验货,其拿出一点货让他俩吸。许鹏验过货,付了12000元左右现金。其让他们出门,在门口时,其示意货在门口楼梯的消防栓上面,其就关门进屋了。冰毒是透明自封袋装的,外面是黑色垃圾袋,加袋子一共50克。其称过,袋子应该2克左右,净重47.5-48克之间。其没有让王军帮助介绍生意,其和他经常在一起吸毒,他知道其能搞到毒品。其不知道许鹏买这么多毒品是做什么用的,他应该是带到江苏来卖小包子。交易的时候王军也在场。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强辨认出被告人王军和被告人许鹏,许鹏就是叫“江苏”的四川渠县籍男子。
2.被告人王军的供述与辩解,其微信号是×××,微信名就叫王军。被抓时,家里还有4克左右的冰毒和25粒左右的麻古,都放在卧室衣柜中间的抽屉里,被公安机关查获了。强哥也叫强强,电话是17830123771。其在他那里买过东西,如果要是有别人问其在哪买的,其就介绍给强强,强强没有要其帮他找客源,是别人找其买,其主动联系强强问他有没有冰毒。其手机号码是139××××****,一个朋友介绍其认识了四川渠县人,存的号码是“远友131××××****”,微信号是×××。去年夏天,达州的朋友介绍他向其购买毒品,其介绍他向强哥买过一次冰毒。渠县男子说要50克冰毒(就是一手),强强报的价格是12000元,其把价格告诉渠县男子,他说这个价格可以,说来找其然后一起去拿货。大概过了一两天,他开着一辆外地牌照的宝马来找其,在其家附近见面的,其已经和强强打电话约好了,然后接着二人开车到强强那里,是晚上,和强强交易的具体地点记不清了,在一个楼房里,其和渠县男子直接上强强讲的房间找他的,见面后渠县男子看了冰毒没问题。当时样品就一点点,装在塑料袋里,放在茶几上,渠县男子拿了一点用打火机烧了烧,没问题就给钱了。渠县男子从包里拿出12000元现金直接给了强强,都是100元面额的,强强拿了钱以后让渠县男子先出去,告诉其货在门口楼道灭火器旁边,然后其出门告诉渠县男子货在哪,他拿了货二人就一起走了,下楼之后他说给其500元,其说最近没钱了,让他多给一点,然后他给了其1000元辛苦费。毒品是放在灭火器旁边地上一个塑料袋里面。记不清是电梯还是楼梯。渠县男子买这么多毒品肯定是卖的,因为自己吸毒最多买一两千元的东西,不会拿这么多的,但是他要去哪卖其不清楚,也没有问。拿货之前其已经和强哥讲好拿一手的,所以二人拿了就走了,但是重量不会到50克,应该就在49-50克之间,应该在49.95左右。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军辨认出唐强是重庆强哥,许鹏是通过自己向强强购买毒品冰毒的渠县人。
3.被告人许鹏的供述与辩解,其手机是黑色的苹果7Plus,号码是131××××****,微信号是:×××,微信号:×××措不及防。其从2018年9月份开始住在建邺区西城映像小区3幢1单元601室。军哥是重庆人,手机号码是139××××****,微信号是×××。宏哥的手机号码是188××××****,其存的名字是军军兄弟伙,就是卖冰毒的红哥。强哥是重庆合川三汇镇的,也是军哥介绍的,他的联系方式存在其手机里,叫重庆强强,号码是17830123771,30岁左右,就是卖毒品给其的强哥。其是听朋友介绍,军哥能拿到货,货指的就是冰毒。当时留了电话,如果有需要可以找他,要给他一定的好处费。其总共通过军哥拿了12000元左右的货,大概是40几克的样子(一手)。连包装袋50克,实际48.5克左右,这是行规,如果被抓量刑不一样。在认识军哥没过多久,2018年的某一天,其打电话问军哥能不能拿到货,其要买一手货也就是50克的货,一克价格在300元不到,好处费是1000元,过了几天,军哥打电话给其说货找到了,质量不错,价格是一手12000元,军哥把他在重庆的住址发给其,其坐的飞机从南京到了重庆,然后坐的朋友的灰色宝马车,不是重庆本地牌照车,型号是宝马X1。到了重庆合川县的一个小区楼下,这个小区没有大门,车停在路边,没有电梯是爬楼梯上去的,好像是2、3楼,有三个男的左右。一进门之后,家里有三个男的,里面就有强哥,他穿着短袖。大家在强哥卧室里交易的,在床边,强哥拿出一个塑料袋,拿出来一点,倒在锡纸上,用打火机烧了几口,感觉还可以,其从身上拿出12000元,放在床上,他们谁点的钱其记不清了,然后他们让其出去,之后军哥告诉其货放在房间外面的某个地方,具体什么位置其记不清了,反正是在地上,也是用塑料袋装的,其拿着货之后就走了。其和军哥一起下楼的,下楼的时候军哥说给他1000元好处费,其说其身上钱不多就给500元吧,他不同意,其就给了他1000元现金,其给王军钱是因为他给其介绍买毒品的货源卖家要担风险,其觉得给点钱正常。后来其坐朋友车走了,军哥自己走的。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许鹏辨认出唐强是强哥,王军是军哥。
4.检查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唐强与许鹏于2019年1月23日至2月12日之间的交易联系转账的过程。被告人许鹏的微信号“×××措不及防、”(微信号:×××)是通过搜索手机号码方式添加唐强的“用心悟事,深知(相互)”的微信。唐强的微信昵称是“用心悟事,深知(相互)”,微信号:×××;还有一个微信昵称是“快到碗里来”,微信号:×××。许鹏的备注为“江苏”,曾经发号码131××××****发给唐强,唐强发给其的号码为131××××****。2019年1月23日,许鹏:我回南京了,31日飞重庆、准备带上次那么多,这次先把价格说好。1月25日10:32,唐强:12。许鹏随后表示认可。二人微信通话后,许鹏转账500元给唐强。1月27日,许鹏称自己准备先回渠县开车,再来重庆。唐强:不要自己开,查的严。许鹏:不自己开不好藏。唐强:回来我教你。许鹏:你上次不敢。唐强:搞忘了。许鹏:不开车放身上最安全,太容易搜车了。唐强:这次乡镇等你。许鹏:我还是觉得回去开车过来稳妥。我坐车怕被拉到,开车放好不怕擦。还是多跑一趟,多点开销也要心里平稳。2019年1月28日晚20:28,许鹏称刚落地,唐强将三汇镇的地址发给许鹏。后许鹏打车到合川三汇镇汇兴路步行街,唐强约其老街口见。后许鹏多次转款给唐强,共计20800元。许鹏:车费好多钱?唐强:450。许鹏:嗯。2019年2月7日00:11,许鹏:问一下价格、一、五、价格,不行我找其他人。唐强:五个115,一个125。许鹏:一个12的嘛。唐强:最好是等几天。许鹏:你这样整,我只有找别人了。唐强:给你说过年东西涨价不说,而且还没有。许鹏:我不急。红酒200,价格。唐强:200/30。许鹏:算了。唐强:到时一起落实的时候再说。2019年2月7日00:27,唐强:到时候五个11应该没有问题。质量比上次一个的好肯定。许鹏:价格再调整一下,我也不想到处问,合作也不是一次了。唐强:如果是半根可以调,或者一根。2019年2月8日21:02,许鹏:问一下“五”的价格,尽快吧,我渠县这边也很需要。2019年2月12日8:45,唐强:要几个。许鹏:5,我也是跟你一样,太贵的话没利润,不搞。唐强:我马上去给你看把关质量。许鹏:我上来质量不过关,我就拿一,过关5,或者更多。唐强:关键是价格贵,看了再说,豆豆要多少?许鹏:豆豆200,来了再说。当天下午,许鹏去找唐强,称自己已经到了。唐强称自己在落实,让许鹏在三汇等其,自己正在落实。后唐强称自己在离许鹏十公里以外的朋友这里等,给许鹏一个号码181××××****,让许鹏联系对方带许鹏去玩。21:13,唐强:十分钟左右碰面,马上回来。后双方语音聊天,许鹏称明天答复你。
5.查获的手机及刑事摄影照片证实,许鹏的号码为131××××****,四川达州手机号码。在唐强的手机内存的备注名为“江苏”,在王军的手机内备注名为“远友”。许鹏手机中,王军的备注为“重庆军军哥”,存入时间是2018年9月18日18:55:59,号码是139××××****,最后更新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2:33:39;唐强的备注名为“重庆强强”,存入时间为2018年10月2日21:02:37,号码是17830123771,最后更新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2:33:39;军军兄弟伙的存入时间为2019年2月14日,号码为188××××****,最后更新时间为2019年3月13日2:33:40。王军的手机号码为139××××****。唐强的手机号码为17830123771。王军手机中唐强的备注为“强强”。
6.刑事摄影照片、毒品疑似物称量取样笔录、鉴定文书、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证实,王军被抓获时现场扣押手机、其持有的白色冰毒疑似物净重为4.01克,粉红色颗粒状麻古疑似物25粒净重2.40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扣押到冰壶1只。公安机关将从王军处扣押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2.66克、2.17克收缴。
二、2019年4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唐强在重庆市合川区世纪花园E区6栋6楼某室内向陈艳(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该层楼道内将唐强抓获归案,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查获两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和五包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其中,两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88.29克,五包片剂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共计94.0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唐强供述与辩解,2019年4月28日,其以三万多元的价格从陈艳处购得约90克冰毒和1000克麻果,冰毒是1万6左右,麻果是20元钱一颗,一共2万元。其当时给了他3万多元现金,还差几千块钱。其将毒品放在一个黑色挎包里出门,在合川区世纪花园E区6栋6楼楼道警察抓获,警察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面搜出来三包毒品,两袋冰毒,一个用锡箔纸包裹的5袋麻古。陈艳的微信昵称是c二娃(让爱变恨),微信号是×××,还有一个微信号是×××,昵称是C二娃(缘分在哪里?),他的手机号码是150××××****。公安还从其被抓获的楼道地上搜出来一部OPPO手机,号码是136××××****,还有银行卡等杂物。其自己吸食冰毒和麻古,其买毒品是为自己吸食。冰毒行内一般叫水,麻果叫红酒。麻果数量用瓶来计算,一瓶代表一颗。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强辨认向其贩卖毒品的陈艳。
2.证人陈某称,2019年4月28日18时左右,其在家中吸毒被抓。当天其转账让小唐娃帮其取现。后唐强到其家和其一起吸了冰毒和麻果后走了,没过一会,他发消息说楼下有人,喊其开门,其正准备开门,听到外头打斗和警察的声音。其从家翻墙到隔壁被邻居发现,后被警察发现了。从其身上搜出少量毒品,在其家床头柜搜查36000元,麻古冰毒十几袋(称重三十多克),两个电子秤和一些辅料。电子秤用来称绣珠的,辅料人家给的拿来耍的。家中毒品是一个多月前在重庆一个外号叫麻子的地方购买5000多元的毒品。不知道民警从唐强处查获的毒品是怎么回事,不是其卖的。在家里搜到的36000元里面就包括其让小唐娃帮其取的21000元。其手机号码是150××××****、151××××****。唐强在4月28日没有给其钱。
3.搜查笔录、称量笔录、封存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鉴定文书证实,公安机关抓获唐强时,从其持有的挎包内搜出透明晶体毒品疑似物两袋,外用锡箔纸包裹一个,内有蓝色自封胶袋封装的毒品疑似物5袋,身份证一张,银行卡若干并扣押。经称量,冰毒可疑物总共净重为88.29克,五包麻古可疑物总净重为94.09克并封存。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4.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证实,唐强手机中微信昵称为“快到碗里来”,该微信与“C二娃”的聊天记录:2019年4月28日15:26,唐强发信息问:“一千/2shui”,“C二娃”回话:你看少拿一个水如何。15:57,唐强给对方打电话。16:15,对方问“好久到?”。16:19,唐强:到了。17:44,唐强:出门4-5个人在楼梯间,对方回话:牙儿。唐强发信息:开门。“C二娃”的微信号是:“×××”,昵称为“让爱变恨”。另有一备注是“C二娃”的微信号是“×××”,昵称为“缘分在哪里?”。“C二娃”的微信号绑定的手机号码为150××××****、151××××****。
三、2019年以来,被告人许鹏在南京多次向黄佳、孙茹贩卖甲基苯丙胺。具体如下:
1.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许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黄佳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同年3月8日,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黄佳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同年3月10日,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黄佳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2.2019年2月12日,被告人许鹏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孙茹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当月23日,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孙茹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鹏辩称,其经常卖红酒给黄佳、孙茹等人。庭审中其承认送的是冰毒。
2.证人黄某称,其通过朋友认识贩毒的四川男子。第一次交易在2018年8月左右,至今交易过10多次。每次都是1000元的小包子,约0.3克左右。其先微信他问他在不在,他说在,其再问他有没有,他说有。大多是他开车送货到其家门口,他不在南京的话,他会把东西用透明胶带贴在某个位置后告诉其去拿,其会去他家西城映像3幢601室放毒品的位置拿货。有时转账记录1100元,多出来100元是路费。因为其买完毒品后,会让他送其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青汇公寓孙茹家玩。2019年2月11日,其刚从淮南回南京,其和孙茹约好其去拿货,然后去其家玩。孙茹先转其550元,其自己凑了1000元转给四川男子,四川男子说他还在外地,就发了一个拿货的微信定位给其。其坐老乡的车到定位地点,第一时间给他发微信视频,他告诉其毒品粘在门把手内侧,其拿完走路回家和孙茹一起吸。2019年2月12日下午,孙茹给其打电话要玩。她到其家说拿了1100元的货,吸完后,她说其也应该出一点,其说其没玩出什么钱。她就离开了。2019年2月23日早上,孙茹发微信让其转500元给她,让其去她家,其明白是让其去一起吸毒。其打车到孙茹家,和她一起吸。2019年3月7日晚上,其下班后发微信问孙茹要不要玩东西。她同意,并转550给其,其转1100元给四川男子,让他连其带货送到孙茹家。其到孙茹家时已经是3月8日凌晨,二人在她家一起吸食了毒品。2019年3月10日晚,其问四川男子要了1000元的货,加车费一共1100元,过了十几分钟对方送货到其家。其和孙茹一起玩的,她转给其550元。
辨认笔录证实,黄佳辨认出向其出售冰毒的男子是许鹏。
3.证人孙茹证称,其手机号码是187××××****,其微信名称叫“×××茹”(微信号是×××)。黄佳的微信号是×××,手机号码是17849968262。二人在金玲珑夜总会上班。2018年9月其通过别人认识一个卖冰毒的四川男子,他被抓后其才知道他叫许鹏。其向许鹏发的微信转账大部分是向他购买毒品,转账的金额都是1000元。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其和黄佳一共买了大约十几次。二人在其住处鼓楼区建宁路青汇公寓4楼27室和黄佳住的集庆路248号506室吸过毒。货多数是黄佳买,其通过微信转一半钱给她,也有两次其直接把钱转给许鹏,由黄佳与许鹏见面,他开车送黄佳到其家玩。许鹏微信名叫“×××措不及防”,住西城映象小区3栋601室,平时开红色宝马。二人每次花1100元左右买一个小包子,约0.3克左右。包装是香烟盒外面的透明薄膜,两边用打火机烫卷起来,里面装白色透明晶体。2019年2月11日,其转给黄佳300元钱,讲好一起拿东西吸。许鹏当时还在老家,他通过微信视频告诉黄佳货在哪里,然后黄佳去他家拿的。二人一共玩了零点几克。2019年2月12日下午,其和黄佳商量再拿点回来吸,黄佳让其帮她先垫着。其向许鹏转账1000元用于购买冰毒。许鹏不在南京,让其到他家拿货,他告诉其东西在西城映像3栋601室一进门的黑色凳子底下。东西用透明胶带黏在坐垫的反面,用一个透明塑料袋装在里面,袋子的两边是用火机烧好然后封口的,应该就是烟盒最外面的薄膜。其拿到后就打车到黄佳家一起吸食。2019年2月23日早晨,其和黄佳合资向许鹏购买毒品,其通过微信转给他1000元,发了一个微信定位给他,位置是青汇公寓。许鹏开车送货到西站货场附近,他当天开的湘×**红色宝马车,停在西站货场路口红绿灯,副驾驶坐着一个男的。当天其里面穿粉色睡衣,外披黑色棉服,一个人去拿的。许鹏直接从副驾驶递给其一个香烟盒,然后开车走了。3月7日23时许,其和黄佳出资向许鹏购买冰毒,其转给黄佳500元。许鹏开车把黄佳送到其家附近。黄佳到其家约3月8日凌晨0时30分左右,黄佳一个人带货上来。2019年3月10日晚10时左右,黄佳叫其去她家吸冰毒。其转550元给她,然后打车到她家,于次日凌晨1时10分左右一起吸。冰毒是黄佳从许鹏那买的,一个透明塑料袋装的白色透明晶体,两边用打火机烧起来封口,就是烟盒最外面一层薄膜,约零点几克。
辨认笔录证实,黄佳辨认出向其出售冰毒的男子是许鹏。
4.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验报告证实,黄佳与孙茹因吸食冰毒分别被行政拘留2日、14日。黄佳尿液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类阳性,孙茹发检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黄佳的微信名是“坨坨兄弟”,微信号:×××。2019年3月10日23:28:29,黄佳让许鹏送个东西到自己家,随后转账1100元。许鹏收钱后说12点前到。黄佳发语音称来了,问对方在哪儿。许鹏称:掉头。黄佳随后转了48元给许鹏收款。158××××****(孙茹)于2018年11月3日发短信给许鹏:微信号叫茹的。许鹏(131××××****)回复:131××××****,微信。孙茹的微信号:×××。2018年11月3日2:15,许鹏在与孙茹的聊天中提到:本来留了一包给你。最后一个被我吃了。三个人。自2018年9月至案发前,二人先后11次向许鹏微信转款1000元或1100元。其中,2019年2月11日20:27,黄佳向许鹏转款1000元,21:30孙茹向黄佳转款300元;2月12日16:22,黄佳向许鹏转款1000元;2月23日7:36,孙茹向许鹏转款1100元;3月7日23:57,黄佳向许鹏转款1000元和200元,3月8日00:08,黄佳向许鹏转款50元,2:12孙茹向黄佳转款500元;3月10日23:27,孙茹向黄佳转款550元,23:29-44,黄佳分别向许鹏转款1100元和48元。
6.车辆行驶轨迹、刑事摄影照片、监控截图、监控视频、辨认笔录证实,(1)2019年3月10日晚,许鹏曾出现在集庆门附近。(2)孙茹辨认2019年2月23日8:15:10其与许鹏交易毒品的地点。孙茹在钟阜路博桥酒店市场门口附近站立,一辆车停在其面前稍作停留后离开。许鹏承认该组照片系其开车与“小茹”见面的场景。照片右上侧看到一辆红色车,照片左侧为南京西站。(3)3月8日00:15:58,许鹏带着一名年轻女子驾驶湘A×××**,经过察哈尔路、建宁路大桥南路以东南侧等道路,该女子系黄佳。(4)2019年2月23日8:14,一辆红色宝马车先后行驶过南京鼓楼四所村建宁路57-2号1和南京鼓楼四所村建宁路28号2监控探头。8:15,一穿淡色裤子、深色上衣的女子出现在路边(南京西站XXX一侧),随即有一辆红色轿车行驶至其面前,该女子上前,贴近该车副驾驶位后离开,该车也驶离该现场。2019年3月8日00:21:45黄佳在南京鼓楼四所村建宁路28号下车。
四、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许鹏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向杜兴龙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鹏辩称,其和阿龙的聊天记录里,阿龙说现在能送吗,刚睡醒,其说能、地址,阿龙说嗯搞点整的,然后发了一个迎宾楼地址,过了一会其发微信说到,阿龙回复下来了,并转了1100元给其,这是他让其给他送酒,其就给他送了一瓶甘露牌葡萄酒并收了1100元。阿龙说搞点整的可能是喊其拿包装好的。庭审中许鹏当庭供认葡萄酒系毒品。
2.证人杜某称,2017年底,其通过一个夜场的女孩认识许鹏,知道他有冰毒卖。2017年年底至今,其共向许鹏买过25次,基本通过微信、支付宝,偶尔用现金。最近一次是2019年3月11日凌晨2时30分,其用微信语音拨打许鹏微信,他没接,之后他回复问其什么事,其问他有没有东西了,他说等一会回复。过一会,他问其在哪边,其说在汉口西路与西康路交界处,超市大马路边,他问其要多少钱,其说老规矩,还是1100元。后其微信转给他1100元。快到凌晨4时,他微信发语音说快到了。其出门到马路边等他,其在车边副驾驶位从他手里接过东西,是一个透明自封袋包装的,特征是颗粒状白色透明晶体。接完后他一人开车走了。
辨认笔录证实,杜兴龙辨认出卖给自己冰毒的人就是许鹏,
3.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9年3月12日,杜兴龙尿液中检测呈甲基苯丙胺类阳性;2019年3月13日,杜兴龙因吸毒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二日,没收冰壶。
4.检查笔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1)被告人许鹏的微信昵称为“×××措不及防、”,杜兴龙的微信昵称为“a阿龙182××××****”。在杜兴龙的手机中,许鹏的备注名为“生活不易”,微信号为×××。支付宝账号为131********,昵称:许生。(2)2019年3月11日凌晨2:44,阿龙:现在能送吗,刚睡醒。许:能,地址。阿龙:嗯搞点整的。并发布了送货地址迎宾楼宾馆。许:好。凌晨3:05,许:到。阿龙:下来了,并微信红包转账1100元。(3)从2018年5月至案发,杜兴龙先后18次向许鹏转账1100元。其中,2019年3月11日03:08:28,杜兴龙向许鹏微信转账1100元。
5.车辆行驶轨迹、刑事摄影照片、监控截图、监控视频证实,(1)2019年3月11日1:44分,湘A×××**红色汽车从集庆门大街出发,期间2:17-2:55分停留在集庆门大街南口,3:08分至汉口西路与西康路路口,3:20分回到集庆门大街。(2)2019年3月11日3:02:27,有一辆红色轿车通过南京鼓楼宁海所汉口西路力学小学门口该路段,随后不久有一辆红色轿车通过该路段。当日3:17:47,许鹏驾驶车辆出现在虎踞路汉中门大街以南西侧,行驶轨迹与许鹏所驾湘A×××**的行驶轨迹可以相吻合。
五、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许鹏向王金芝贩卖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鹏辩称,其与王金芝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商量交易的是葡萄酒,王金芝想用600元向其买葡萄酒。庭审时其供述葡萄酒系毒品。
2.证人王某称,其购买毒品的上家的微信名是“×××措不及防”,微信号“×××”。其微信名是“QU×××N”,微信号是“GDR×××GONaini88”。“慧慧”的微信昵称是“幸福如履薄冰”,微信号是“xiaoyu26520”。其向上家购买过两次毒品,一次自己吸食,还有一次是2019年3月14日的凌晨,其找上家购买了一小包毒品给“开心”。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对方收了之后将毒品放在西城映象小区门口,对方发给其放毒品地方的照片,其就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拿到了毒品。当时其通过微信联系上家,上家提出最少买1000元,其觉得1000元也给不了多少东西,就说身上只有400元,其他钱先欠着,让他把毒品先卖给其,他同意。对方把冰毒放在指定的地方,其拿到后到了“开心“住处楼下,把东西给了“开心”,告诉她花了500元,她通过微信转其500元。其见过上家一次,20多岁,身材偏瘦,当时他没有下车。冰毒是用香烟盒子外面透明纸包装的,封口用打火机烧过的,已经粘合了,毒品是白色晶状体的,分量很轻。其把现金放在对方放毒品的地方。其购买毒品时就决定在交易后把对方删除,其想以最低价格拿到毒品,所以才答应欠他钱,这600元其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其拿到毒品后,就把对方的微信删除了。
3.证人孙某称,王金芝外号叫“格格”,她喊其“开心”。其微信号为×××。2019年3月一天凌晨,其在玲珑酒吧旁边的串串店吃宵夜,其酒喝得有点多,想出去走走,刚起身,有一辆车停到其旁边,“格格”下来跟其聊天,问其要不要东西。其说行。她让其转她500元。其扫她微信二维码付了500元。过了一会她给其一个塑料袋就走了。她给其的是白色晶体,冰毒,用透明小塑料袋包着。
4.辨认笔录证实,王金芝辨认出向自己卖毒品的是许鹏,自己替“开心”(孙翠娥)买毒品,许鹏、孙翠娥也对王金芝进行辨认,孙翠娥辨认王金芝就是“格格”。
5.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意见证实,王金芝于3月2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3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公安机关认定王金芝吸毒成瘾。王金芝于2019年3月19日因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6.检查笔录、聊天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转账截屏证实,王金芝(微信备注为“QU×××N脱脱”,微信昵称为“QU×××N”,微信号为:“GDR×××GONaini88”)与上家许鹏“×××措不及防”,微信号为“pengopeng733353”购买毒品的聊天记录。2019年3月14日凌晨4:04脱脱(王金芝):睡觉了吗?我现在身上就400我能欠你200拿个600的吗?我明天给你可以吗,我现在微信没有那么多了。许:不拿6。脱:如果不行就算了。许:可以欠,不拿6。脱:我怕你不相信我。我身上就400。许:你有信誉。你自己来拿给我400欠600。到了发信息。脱:我给你现金好吗。我微信没那么多钱。我到你家小区门口你下来给我。许:你到了发信息。脱:可以吧,我之后再把欠你的还给你。许:好,可以,别发了。脱:我现在过来了。我在车上马上到。你下来。许:好。你进来,门卫我很熟,看见不好。脱:马上到。到了。2019年3月14日4:23:56,孙翠娥通过二维码收款付给“格格”500元。
六、2019年3月14日下午15时许,赵某向被告人许鹏求购价值1000元的甲基苯丙胺,并已支付部分毒资。16时许,公安机关在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西城映象3栋1单元楼道内将许鹏抓获归案,在其居住的该单元601室2号房间内查获1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99.56克,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其停在地下车库的牌号为湘A×××**的红色宝马轿车驾驶室挡板CD包内查获两小包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47克和0.48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许鹏在侦查阶段辩称,其与“罩得住”的聊天记录里,罩得住微信转账给了其800元,其回复不是说1000吗?这是葡萄酒的钱,他要买一瓶甘露牌葡萄酒,其钱还没收到,下楼准备去超市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这笔交易就没继续。公安机关查获其的时候,双双过来拿酒,但是其住处并没有酒,因为其喝完了,没有了。后被告人当庭认罪。
2.证人赵某证称,其以前在金樽国际会所上班,小飞把许鹏介绍给其,说其有吸食冰毒的需求,可以找他兄弟许鹏,可以先拿货再给钱。3月14日14时左右,其发微信问他,他说有。其说目前账上只有800元,其余200元和打车费明天再给。他说可以,要其自己去拿,其把800元微信给他,后来打了七八个电话,微信电话约三四个,其就觉得肯定有问题了。当时其把聊天记录全删除了。第二天晚上,其微信收到800元退款通知。
辨认笔录证实,赵某辨认出许鹏。
3.检查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实,(1)赵某的微信昵称为:《金樽国际》赵德柱,微信号为×××;许鹏的微信备注为“小飞兄弟,生活不易”,微信昵称为:“×××措不及防、”,微信号为×××。(2)赵某与许鹏于2019年3月14日下午3:20的聊天记录证实:赵某显示微信钱包里余额不足只能付800元。许鹏表示“刚刚不是说1000吗?”后赵某表示到了,但其后多次发起微信电话,但对方取消。(3)从2018年1月至案发,赵某先后40余次向许鹏转账1000-1100元。其中,2019年3月14日15:20,赵某向许鹏微信转账800元,后被退回。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毒品疑似物称量记录、毒品疑似物称重/取样笔录、鉴定文书、受理鉴定回执、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证实,公安机关在许鹏位于南京市建邺区长虹路297号西城映像3幢1单元301室的住处,查获一包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净重为99.56克;在其停放在地下车库的牌照为湘A×××**的红色汽车内,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两小袋,净重为0.95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在许鹏家中查获冰壶2个,手机1部,在该车内查获多份银行卡。
本案另有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租赁合同、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人口信息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强、许鹏、王军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强、许鹏、王军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唐强、王军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唐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军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唐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唐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唐强、王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许鹏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许鹏、王军的辩护人提出的“唐强通过王军贩卖给许鹏的47.5克毒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对该笔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三人关于交易时间、地点及价格的供述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证,且与王军和许鹏供述“唐强让王军和许鹏从唐强屋外的消防栓下拿毒品”“许鹏先向王军付了500元现金,后经商量又付了500元现金”等细节上能高度吻合,故该笔犯罪事实足以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许鹏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从许鹏处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相关规定,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处、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卖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本案中,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许鹏在被抓获前,欲贩卖800元的毒品给下家,且微信转账记录证实,许鹏被抓获后,其微信仍收到下家求购毒品的转账,故该查获毒品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唐强贩卖甲基苯丙胺约229.88克、许鹏贩卖甲基苯丙胺约149.81克、王军贩卖甲基苯丙胺约53.91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许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2034年3月14日止)
被告人王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29年3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 斌
审 判 员 黄 霞
审 判 员 李 涛
人民陪审员 刘忠常
人民陪审员 林 武
人民陪审员 陈**武
人民陪审员 林 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秉琪
书 记 员 肖君霞
【总结】
唐强、许鹏、王军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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