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致人死亡,法院怎么判?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刑终797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洛辉,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退休人员,中共党员,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本案于2022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段家俊,广东志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洛辉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粤0605刑初205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洛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2022年4月22日8时23分许,被告人陈洛辉驾驶粤E3××**号小轿车,沿121省道(禅炭路)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方向行驶。陈洛辉驾车行驶至禅炭路金叶阳光新城人行横道时,遇被害人黎某在该处步行横过公路,陈洛辉未减速行驶或停车让行,其车辆碰撞黎某,造成车辆损坏、黎某受伤倒地的道路交通事故,黎某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次日死亡。肇事后,陈洛辉打电话报警,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供述上述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洛辉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法医检验,被害人黎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器官复合性损伤死亡。
原审判决依据相关在案证据认定了上述事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洛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洛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陈洛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洛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洛辉及其辩护人提出如下上诉、辩护意见:陈洛辉现已73周岁高龄,且体弱多病,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宽处罚,改判缓刑。辩护人还向本院提交了转账凭证、收据、谅解书,拟证实陈洛辉于2022年11月17日向被害人亲属支付了补偿款人民币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洛辉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洛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陈洛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上诉人陈洛辉在二审期间对被害人亲属作出补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陈洛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上诉人陈洛辉及其辩护人请求从宽处罚的相关上诉、辩护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上诉人陈洛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刑初205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洛辉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刑初2056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陈洛辉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陈洛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大宇
审 判 员 达 琳
审 判 员 彭世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楚正
书 记 员 郑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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