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什么(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什么(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什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夫妻从事赌博或吸毒等活动所欠下的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2、《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的都是属于共同的除非彼此协议家庭财产分割然后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个人借债,同时需要借债人知情的情况下,不算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2113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5261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4102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由此可以得出,1653凡是不符合上述范围内的,比如婚前债务,婚后债务,未专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等都不认定属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实际操作中存在举证难的特点。
夫妻一方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自己欠下的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单方形成的巨额债务,这些债务另一方不予承担,正常的债务夫妻双方还要共同承担。
二、哪些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在一般情况下,下列债务不属于夫妻债务,应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依《婚姻法》的规定,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此逃避债务的除外; 2、未经夫妻协商一致,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未经夫妻协商一致,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属个人所负的债务,如婚前个人的债务、一方不合理开支所负的债务。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个人债务,不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或者是负债方失踪、死亡,均由其个人承担,另一方没有还债义务,当然,如果后来双方补充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只要是夫妻存续期间的都是属于共同的除非彼此协议家庭财产分割然后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个人借债,同时需要借债人知情的情况下,不算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两人共同还清,因为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所以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那就要看这些钱是在领结婚证前欠下的,还是领结婚证后。如果是领结婚证后才产生的话才算是共同债务,否则当然不算。
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巜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该共同承担,如婚前债务只能是欠债人承担,另一半没有义务承担。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如符合事实婚姻,婚姻存续期共同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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