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再审期间,原判决的执行状态是如何中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12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市万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某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国浩律师(海南)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某松,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某东,男,197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三亚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海南落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凌云路398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卢某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某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某某投资有限公司、卢某某、卢某松、卢某东、一审被告三亚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上海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琼民终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年
审 判 员 潘勇锋
审 判 员 张小洁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立超
书 记 员 王蒙蒙
书 记 员 张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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