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发明,谁做主? ——带你了解专利相关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专利权]
专利,专利权,专利申请,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面对这些容易混淆的概念,你,晕头转向了吗?如果你还清醒着,不妨跟随我一起做个小测试吧!看看对于专利申请、专利权归属方面的小常识,你掌握了多少。
Question1
(单选题)下列哪些主体可以作为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A
武汉大学
B
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
C
武大附小某十岁小学生甲
D
武汉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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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解析:专利法所规定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当是自然人,而不是单位或者集体,且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自然人没有年龄、职业、等各方面的限制。选项A、B、D都属于单位或者集体,只有C选项是自然人。因此,C选项正确。
Question2
(单选题)武汉大学李教授以个人名义接受乙公司委托,利用业余时间在家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形下,就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谁?
A
武汉大学
B
李教授
C
乙公司
D
李教授和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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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解析:专利法第八条规定了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该题中,乙公司委托李教授完成发明创造,李教授是发明创造的完成人,且李教授是利用业余时间在家完成了发明创造,既不是执行武汉大学所交派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武汉大学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所以,在未作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李教授本人。
Question3
(单选题)甲公司委托武汉大学研发某产品,学校指定张老师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小王参与研发。张老师和小王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单位或个人?
A
甲公司
B
武汉大学
C
张老师和小王
D
甲公司和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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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解析:首先,甲公司的员工小王和武汉大学的张老师都是在执行本单位所交派的任务,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其各自所在单位。其次,甲公司虽然委托武汉大学进行产品研发,但甲公司自己也参加了实质性研发工作,故实际上属于合作研发。双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和武汉大学共有。
聪明的你是否能游刃有余地作答以上三个问题呢?如果你还有点摸不着头脑,没有关系,下面我们将就专利申请、专利权、专利权的归属等问题做详细的介绍。
专利(专利权)VS专利申请
专利,是 专利权的简称,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提出 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一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 专有权。
专利申请,是发明人、设计人或者其他有申请权的主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就某一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的请求,是专利授权的必经程序;也可以指发明创造已经申请了专利但 尚未取得专利权的状态。
我们常说的“我拥有一项专利”,实际上指的是“我拥有一项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只有在获得了专利权之后,专利权人才享有实施其专利、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对专利权进行处置等私有权。对于仅提交了申请却还没有获得授权的发明创造,只能称之为专利申请,其申请人还无法享有上述私有权。
申请人 VS 发明人( 设计人 )
申请人,是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人。申请人可以是 自然人,也可以是 单
位。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申请人就变成了 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当是 自然人,而 不是单位或者集体。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没有年龄、职业等各方面的限制。
例如:武汉大学作为法人单位,只能是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却不能成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而武汉大学的李老师,作为自然人,既可以是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该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申请专利的权利VS专利申请权
申请专利的权利,其侧重点在于,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至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谁有权利作为申请人去申请专利。对于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在不同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也不同。
专利申请权,其侧重点在于,在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该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阶段,权利人享有的继续完成申请流程或者中止、转让等处置该专利申请的权利。
首先,两种权利位于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前者是在发明创造完成之后至提出专利申请之前,而后者处于已经提出专利申请但该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阶段。其次,申请专利的权利解决的是权利归属的问题,是个人申请还是公司申请?是委托方申请还是受托方申请?而专利申请权解决的是在已经确定了申请权利归属的基础上,是否继续申请及转让的问题。
职务发明创造VS非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
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仍然以武汉大学的李老师举例,如果李
老师作出的发明创造是执行学校指派的研究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武汉大学;同时,李老师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如果李老师暑假在家,利用自家的物质条件作出某项与学校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那么以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若无约定,申请人和发明人都应为李老师本人。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校之间的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校企合作”成为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有效组合方式。那么,在产学研合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应该如何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呢?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企业和高校之间的合作,单位与个人的合作,个人与个人的合作等。
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发明创造的设计、研究、开发等,由受托人完成发明创造。
也就是说,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一般是由双方协商通过合同约定专利归属,如果没有提前通过合同约定好专利归属,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完成方所有。例如,武汉大学与小米公司合作一项人工智能产品研发,由小米公司出资,武汉大学某研究团队进行研发。在研发过程中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有协议的从其协议,没有协议的,归武汉大学所有。如果小米公司也指派了研发人员一同参与研发,并作出创造性贡献,那么申请专利的权利归武汉大学和小米公司共同所有。
通过以上的讲解,不知道大家对专利权的归属等问题是否有更加清晰的认识了呢?大家不妨回过头再做一遍上面的小测试,看看这次是不是能轻松拿满分了呢?
对于专利申请、专利权、专利权的归属等问题,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联系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中心的工作人员将热心为大家答疑解惑,并为大家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支持。期待与大家一起交流学习!
文字/图片: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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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黄如花 卢林
秀米投稿邮箱:xctg@lib.whu.edu.cn
位。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授权之后,申请人就变成了 专利权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发明人应当是 自然人,而 不是单位或者集体。任何自然人都可以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没有年龄、职业等各方面的限制。
例如:武汉大学作为法人单位,只能是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却不能成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而武汉大学的李老师,作为自然人,既可以是专利申请的申请人,也可以是该项专利申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
老师作出的发明创造是执行学校指派的研究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属于武汉大学;同时,李老师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但如果李老师暑假在家,利用自家的物质条件作出某项与学校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那么以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若无约定,申请人和发明人都应为李老师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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