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的事由包括哪些(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刑事诉讼回避的事由包括哪些(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刑事诉讼回避的事由包括哪些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在刑事诉讼中,回避的一般理由主要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勘验人或者诉讼代理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另外,在下列情形下,也可以适用回避制度: 1、参与过前一诉讼程序的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后一诉讼程序; 2、再审合议庭的组成; 3、死刑复核发回重审的案件。
刑事诉讼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父母、夫妻、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养父母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仅有其他关系不须回避)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凡在本诉讼阶段以前参与办理本案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的办理; (7)离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两年以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这些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实现谁聘请、谁决定===============================================PS:提供成都市法律咨询,诉讼/仲裁代理,联系方式点我名字
刑事回避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书面方式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法对于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下列人员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二)《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以上人员应当申请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你好答案:A,理由:《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法院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法院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的回避:一般应当按照诉讼进行的阶段,分别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法院院长决定,实现谁聘请、谁决定===============================================PS:提供成都市法律咨询,诉讼/仲裁代理,联系方式点我名字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就是法院在审民事案件时所应当遵守的回避制度。
适用范围相同 回避原因即回避的法定情形不同 回避方式:民诉两种,刑诉三种 回避的期间与效果不同 如果你是学生,建议你自己找出具体的不同,这样可以加深你的对知识的印象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