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缓刑人员的管理)
缓刑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缓刑人员的管理)
一、缓刑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期间规定: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只要你认错态度良好,而且原告不是刻意难为你,那么你不用担心,轻伤的话一般都可以缓刑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违法人员悔罪态度较好,回归社会不致对社会重新有危害,法院可判缓刑,就不需要服刑,也就是通俗的不坐牢。但是在缓刑期间还是要服从监管机关(以前是公安机关,现在是各地的司法所)的管理,如果在此期间有重新犯罪情况,会两罪并处,还是要坐牢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死缓,意思是说不是罪大恶极,不必要立即执行的,在缓刑期间如果没有重新犯罪,就不会再执行死刑,而是改为无期徒刑。以上两种情况不是一回事,缓刑不可以单独适用,必须有主刑,而死缓可以单独适用。
二、缓刑人员的管理不是公安管的,司法那边管的。按时报道,不准随意离开本地,如果期间有犯罪,或者经过认定有不良行为,收监
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被缓刑的罪犯没有再犯新罪也未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限制: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一级管理?应该是严管的意思。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矫正期限、入矫时间、风险等级、悔罪表现、遵纪守法等情况,实行严管、普管、宽管分类管理。不同管理类别采取相应的监管矫正措施。
事业单位人员,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在纳入劳动保障前的工龄一律按视同年限看待。换句话说,谁也不必缴费,视为你缴费了。现在你可以办理手续自己缴费。
刑法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第一,根据法律规定,缓刑犯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你私自离开本市,显然是违规的。一旦公安机关追究起来,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实刑。第二,你说的“我认识的人缓刑期在外省的都好多,也没见有什么事”,是因为公安局大多无心管这些缓刑犯。所以,才会这样,但是并不是说公安局无权管,或者不可能管。这个就是机会成本的事,万一赶上哪个警察心血来潮,把你叫过来谈话,结果你不在,那么你就麻烦了。如果缓刑期内,一直没找过你谈话,那就什么事都没有。第三,火车站通常都不查身份证的。即便查,也只是查通缉犯,而不会查缓刑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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