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罪的法定起点刑期为五年以上,相较于协助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处罚更为严重,在认定组织卖淫罪的情况下,可以从行为人与卖淫女之间的关系作为切入点,看能否将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协助卖淫、容留卖淫等罪名,从而争取更低量刑。
组织卖淫罪区别于协助、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即在于行为人与卖淫女之间存在纠集、招募、管理的关系,即行为人能够对卖淫女进行管理或者控制,而协助、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人与卖淫女不存在此种管理、支配关系。
1.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一般会向卖淫女提供固定的场所,纠集一定数量的卖淫女,由行为人统一收取嫖资,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用品以及卖淫价格由行为人统一制定;2.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一般通过制定一定的管理制度来实现对卖淫女的控制、支配;3.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统一收取嫖资后根据自己制定的分配制度向卖淫女分配收益。
以上为组织卖淫罪的一般表现形式,但是,即便没有固定场所,没有专门制定管理、分配制度、卖淫人员数量少、规模小,只要行为人对卖淫女有控制、支配力,就可以认定组织卖淫罪。
组织卖淫的人员在3人以上的,即可以构成组织卖淫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般来说,这里的3人是指同一时空内的3人,如果行为人前后在不同时间段内组织多人卖淫,但是同一时间段内并不存在同时控制3名以上卖淫女的情形,即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组织他人卖淫,存在以下情形,即构成“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5人;3.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也应在3人以上);4.非法获利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组织卖淫的,应当依法处犯罪所得2倍以上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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