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名聋哑人共同盗窃 律师力辩从轻判
25名聋哑人共同盗窃 律师力辩从轻判
案件类型 刑事
办理方式 诉讼
指派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鲁小丽、陈立莹、武海军、博燕、文忠、阿不都克依木、李长贵、
赵慧君、卢伟、孙靖宇、李断蜀、刘翠兰、苏成、李中旭、牛毅江。宁烁臻、李新建、李建强、黄海、张开发、朱晓方、曹学莉、张静媛、李纪萱、刘峰
【案情简介】
2008年初,张某(聋哑人)、鲁某和买某(聋哑人)通过互联网视频聊天等方式结识,经谋划,商定从内地组织聋哑人来乌市实施盗窃,买某负责安排住宿。3人预谋后迅速利用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手段,从河南、江苏、四川、重庆、新疆等地召集一批聋哑人来乌鲁木齐市实施盗窃活动。同年4月,该犯罪团伙的犯罪案件在乌鲁木齐市被依法侦破。2008年12月25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鲁某、买某等25名聋哑人在2008年2月至4月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集中管理、分组实施的方式组成固定的组织实施共同盗窃,该盗窃集团连续作案盗窃42起,盗窃数额总计88200元。其中,指控被告人张某鲁某、买某对该盗窃集团进行组织、领导,属于首要分子,应适用《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姚某、吾某在该盗窃集团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被告人鲁某姚某、吾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姚某、吾某身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姚某、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
2009年2月1日,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通知书》后,鉴于案件聋哑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立即将此案定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迅速成立由中心主任总负责的律师辩护工作组,选派25名业务素质高的律师投入辩护工作。
为确保案件质量,中心启动案件全程质量监督机制,安排3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员全程监督。案件质量监督员由中心负责人、资深律师等组成,全程监督每一名法律援助律师的具体表现,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全程监督表》。表中除有承办律师、受援人等基本信息外,还有"是否阅卷”“是否会见当事人”“是否准时参加开庭”“是否着律师袍”“庭审语言表达能力”“辩护观点的把握”“庭审应变能力”“辩护效果”"有无违纪违规”等内容。监督员将对本案法律援助律师的具体表现,分别给予考评合格、不合格、优秀。
援助期间,中心组织和召开“重大疑难案件专题讨论”,对案件认真研讨评析,提出指导意见:(1)25名聋哑被告人从各地纠集,在乌鲁木齐市以不定期会议等形式,分派任务,传授和交流犯罪“经验”,体罚表现不好的成员,系“涉案人数多、作案次数多、犯罪手段多、案发地点多"组织管理严密的集团犯罪。(2)该犯罪团伙成员从纠集管理、生活起居、对外联系到作案踩点、着手实施、配合接应、赃物处理等建立了一整套的犯罪实施体系,使该犯罪集团的社会危害性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引起全社会的不安和普遍关注。(3)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集中精力办好此案。涉案人员均为聋哑人,由于语言障碍和自身文化的局限,其在犯罪事实供述上,可能会出现表达不清晰或者不准确的情形,全体援助律师要在仔细阅卷基础上,认真会见在押被告人,事先拟定会见提纲,积极与翻译人员沟通,务必做到翻译准确无误,提高会见的质量和效率,准确把握和理清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仔细甄别各被告人供述间的矛盾,查实案卷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明确各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地位、作用和犯罪事实。(4)由于聋哑人在生理和心理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对自身犯罪行为会存在不同认识。律师在依法辩护时,应着重以“宣法、感化。教育、挽救”为主.准确运用《刑法》对聋哑人犯罪量刑的特殊规定,分析各自被告人的犯罪动因和酌情情节,使其得到充分辩护,依法获得公正的量刑。
庭审期间,全体法律援助律师按要求统一着装、精神饱满、阵容整齐。在辩护中,法律援助律师针对25名聋哑被告人虽组成犯罪集团,社会危害性大,但所盗财物多用于犯罪集团内部成员的生活犯罪动机相对简单,主观恶性相对较轻。作案绝大多数发生在公交车、商店等地点,主要采取趁人不备、相互掩护的窃取行为,作案手段一般,没有实施特殊的、比较危险的或者具破坏性的犯罪手段,所盗财物大多数集中在1000元左右数额等事实情节,客观剖析各被告人犯罪的成因、动机、地位、作用以及实施手段、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等,充分发表了刑事辩护意见。经过3天的审理,案件庭审工作顺利完成。2009年6月24日,人民法院采纳了法律援助律师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对25名聋哑被告人分别作出了1年零3个月到8年的判决。
【案件点评】
此案作为新疆较大规模的聋哑人法律援助辩护案件,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法制日报》、《新疆法制报》、《乌鲁木齐晚报》中新网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本案中,25名聋哑被告人在短时间内大量作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十分恶劣。援助律师以严谨的工作作风,高超的辩护技巧,紧抓聋哑被告人因自身生理缺陷、文化教育低下、融人社会能力差、缺乏生活保障、更缺少社会情感关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的特点进行辩护,赢得了法庭和社会的普遍共鸣,达成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援助律师运用《刑法》对聋哑人犯罪量刑的特殊规定,分析各自被告人的犯罪动因和酌情情节,为25名被告争取到从轻、减轻的判决。最终,25名聋哑被告人得到了法律公平正义的判决,使他们既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又切身体会到法律的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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