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播者权是怎样
现在这个社会,如果不积极的学习,很可能会被社会淘汰,如今人们的生活都离不开网络,很多人在网上写连载小说,或者发布小视频,这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叫做网络传播者权,那么网络传播者权是怎样?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网络传播者权是怎样 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其全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着作权法保护的,其着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认定 着作权归作者所有。商业转载请联系作者获得授权,非商业转载请注明出处。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要件 (1)该行为是通过信息网络完成。所谓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2)该行为提供了作品。所谓“提供作品”,是指不仅要将作品放置在信息网络环境中,还需要是公众可以通过该信息网络获得该作品,无论是否有人浏览下载,只要公众有可能获得,就属于提供作品。 (3)该行为应当是“交互式传播”行为。所谓“交互式传播”是指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4)该行为未经着作权人许可。 2、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要形式 (1)上传到网络服务器。即网络平台或用户将作品上传至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常见的有微博、百度、网易、搜狐、今日头条、抖音、天涯论坛等各大平台。 (2)设置共享文件。即网络平台或用户将作品置于软件的共享区域,常见的有设置局域网共享等方式。 (3)利用文件分享软件。即网络平台或用户将作品上传至某软件,然后通过分享链接等方式分享作品,常见的有百度网盘、坚果云等软件。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如何处理 1、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1)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2)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3)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4)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5)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2、违反保护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 (2)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获得经济利益的; (3)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在提供前公告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以及报酬标准的。 3、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者拖延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网络传播者权是怎样”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虽然侵权行为极为复杂,如果发生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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