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的,如何维权?
一、法律规定1、管辖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待遇”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二、案例1、案号:(2022)沪0115民初15787号法院观点: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与被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在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并不明确的情况下,也无法确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基层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2、案号:(2018)沪01民终9835号法院观点:(1)于某被均瑶公司任命为湖南省销售经理,负责湖南市场开发与销售执行管理工作。
虽然于某提交《公司协议》等证据,但仅证明其申请成为湖南XX酒店有限公司的商务客户,并不能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湖南XX酒店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且劳动合同中也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故于某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关于本案在计算于某经济补偿金时应当适用湖南省还是上海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
于某的工作地点在湖南省,负责湖南省的销售业务,均瑶公司并未与于某约定上述标准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湖南省,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按湖南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并无不当。
至于本案在管辖异议处理阶段,湖南省两级法院均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系基于劳动争议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湖南省全境,究竟属湖南省哪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不明,因而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均瑶公司所在地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但这并不代表于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就不在湖南省。
于某认为本案应适用上海市标准的上诉主张本院难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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