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离婚案件属于法院哪个庭受理)
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离婚案件属于法院哪个庭受理)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通常这样确定: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总的原则是:原告随被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不确定,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现在的离婚率属于偏高的水平,如果离婚需要去法院诉讼,那么离婚管辖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呢离婚管辖的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广西玉林法院应该受理。广西玉林法院不予受理,你可以上诉。如果男方不应诉,可以公告送达,只是费用高一些。
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国内有住所或有居所,国内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特殊情况下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原告经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规定如下:1、对于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对于涉外离婚诉讼案件,若双方当事人在国内均有住所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被告在国外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双方当事人都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二、离婚案件属于法院哪个庭受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答: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你的案件是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原则上应当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应注意的是申请再审的期限,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这属于案件管辖权的问题,采取诉讼离婚,不是任何法院都允许的。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提到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胡律师:1、属于符合法律规定,因为被告胡某的常住地并不是A区,而是常住地B区;2、双方的离婚案件是由被告常住地B区法院管辖。
法院是判决离婚的【当然开庭前也进行调解】,民政局是受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者不存在情感纠葛了,而且对教育子女问题,抚养费问题,财产归属问题已经协商完毕,并且没有争议的。才受理】,派出所、居委会,都是调解部门。建议:如果没到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尽量接受调解。离婚也是要付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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