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的法律效力
单方委托亲子鉴定,丈夫发现儿子非亲生婚后妻子李某生下儿子,可邵阳市双清区人刘某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因以前一直怀疑妻子生活不检点,刘某委托长沙某公司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儿子不是自己亲生。
妻子提起离婚,丈夫索赔精神损失2012年3月,李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刘某离婚。
刘某要求妻子赔偿结婚、孩子生产等自己所花费用及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法庭之上,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刘某基于单方委托做的亲子鉴定结论,要求李某支付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可李某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认为是刘某单方委托的,没有法律效力。
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再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法院:拒绝做亲子鉴定仍可能赔偿对方精神损失法院认为,此案中,亲子鉴定虽是男方单方面委托的,但鉴定出自权威机构,且女方拒绝再做亲子鉴定,故法院依照其他一系列证据,对于这一鉴定结果予以认定。
最终,双清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李某抚养,并判令李某返还刘某47745元及赔偿1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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