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嘱真实性前后陈述不一,法院如何认定?
周某华与林某生有一子一女,即周1、周2。周某华于2005年去世,林某于2019去世,二人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周2将周1诉至法院,要求依照林某留下的遗嘱继承林某生前个人所有的房屋。
周1辩称,其不清楚林某留有遗嘱的事,故不同意周2的诉讼请求,要求按照法定继承依法分割房屋。
庭审中,周2提供了字条,该字条载明:因周2对我尽了更多赡养义务,故我决定林某我名下的房屋归我女儿周2所有,别人不得干扰;林某,2018年11月1日。第一次庭审中,周1对该字条的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在开庭时表示因上次没看清楚字条内容,故对字条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性质也不发表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林某于2015年出资购买,距离周某华去世已逾十年,故法院确认涉案房屋系林某个人财产。关于林某遗嘱的问题,周2提供了2018年11月1日的字条,周1在第一次庭审中对字条的真实性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在周1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确认该字条的真实性。林某在该字条中明确表示其名下所有的房屋归周2所有,该字条已具备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法院确认该遗嘱的效力。法院最终判决林某名下的房屋由周2继承。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这是法律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过程中,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而禁止反言原则是诚信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体现,旨在排除当事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维护诉讼程序的稳定。
本案中,周1对该字条进行质证时先是对真实性表示认可,后又表示真实性无法确认,前后陈述相互矛盾,其前已作出不利于己的表示,后又反言作对自己有利的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禁反言”原则,不应对周1后来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法院确认周1对该字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即该字条是林某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兼顾字条的内容来看,林某对自身财产进行了明确处分,故该字条亦符合自书遗嘱的实质要件,法院确认遗嘱的真实性并依据该遗嘱对相关遗产进行了分配。
法律赋予自然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生前财产的权利,贯彻了遗嘱自由的立法精神。但是,遗嘱自由也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遗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方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应审慎考虑。一方面,从形式上看,遗嘱人应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参照法律对不同遗嘱形式要件的要求来订立;另一方面,订立遗嘱的内容亦应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综合以上两方面考量,可使最大程度地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时,避免遗嘱因形式或内容不合法导致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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