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兄弟姐妹是否负有扶养义务?
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实际生活中有能力的兄、姐扶养未成年弟、妹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系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法定义务也意味着当扶养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扶养权利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若拒绝扶养义务,遗弃被扶养人,情节恶劣的,则会被依法追究遗弃罪的刑事责任。然而,兄弟姐妹间的扶养义务虽系法定义务,必须履行,但却不是必然发生的法定义务,具有补位性质。
具体而言,“法律上的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扶养……囊括了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同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权利和义务关系”。在相关法律条款中,根据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份、年龄等不同情况分别采用了“抚养”“扶养”和“赡养”三种概念来规定相应的法定义务。因而,依据法律规定往往存在一人对数人负有扶养、抚养或赡养的法定义务,或一人有数个对其负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人的情形,由此就产生了各义务之间履行顺序的问题。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些扶养义务的顺序,只是通过义务产生的法定条件或条文的表述中得以部分体现。以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为例。
《民法典》第1067条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的规定,第1068条有“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本条亦规定兄、姐仅对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依据前述规定以及本条义务产生的条件,对于未成年的弟、妹,一般应由其父母履行相应的抚养义务,此时兄、姐与未成年的弟、妹之间产生扶养义务的条件并不成立,兄、姐无须对未成年弟、妹承担该义务。由此可知,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顺位低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位于第二位,与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相同,均是对父母抚养义务的补位。相对应的,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当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有能力履行扶养或赡养义务时,应先由他们来履行相应义务,而经兄、姐扶养长大的弟、妹对兄、姐的法定扶养义务则处于第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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