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刑辩律师说法:研究生考试替考如何处罚?
唐山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研究生考试替考如何处罚? 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2015年12月26日上午,侯某某代替虎某参加上述考试中的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科目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二)裁判结果 唐山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虎某让被告人侯某某代替自己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代替考试罪。
侯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情节,虎某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以代替考试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虎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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