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标准
法定刑幅度为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鸦片20克以下 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鸦片6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以下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以下 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0.7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芬太尼2.5克以下 每增加芬太尼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甲卡西酮4克以下 每增加甲卡西酮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氢埃托啡0.2毫克以下 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06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哌替淀(度冷丁)5克以下 每增加哌替淀(度冷丁)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胺酮10克以下 每增加氯胺酮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美沙酮20克以下 每增加美沙酮6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曲马多、Y-羟丁酸40克以下 每增加曲马多、Y一羟丁酸1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油100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油3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脂200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脂6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叶、大麻烟3千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以下 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3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以下 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3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以下 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6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咖啡因、婴栗壳4千克以下 每增加咖啡因、婴栗壳1.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以下 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1.6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以下 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3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Part 2 法定刑幅度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数量不超过本罪第1条第1款所列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①向三人贩卖毒品或者三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数量不超过本罪第1条第1款所列标准,并且在第2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人数、次数基础上,每增加一人或者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鸦片20克以下 每增加鸦片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1克以下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0.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 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克以下 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0.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芬太尼2.5克以下 每增加芬太尼0.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甲卡西酮4克以下 每增加甲卡西酮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氢埃托啡0.2毫克以下 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04毫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哌替淀(度冷丁)5克以下 每增加哌替淀(度冷丁)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胺酮10克以下 每增加氯胺酮2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美沙酮20克以下 每增加美沙酮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曲马多、Y-羟丁酸40克以下 每增加曲马多、Y-羟丁酸8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油100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油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脂200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脂4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叶、大麻烟3千克以下 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7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可待因、丁丙诺啡100克以下 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2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唑仑、安眠酮1千克以下 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2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阿普唑仑、恰特草2千克以下 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45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咖啡因、婴栗壳4千克以下 每增加咖啡因、婴栗壳9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千克以下 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1.1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千克以下 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2.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Part 3 法定刑幅度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 量刑起点 基准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 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 每增加鸦片9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 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0.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可卡因10克 每增加可卡因0.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20克 每增加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0.9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芬太尼25克 每增加芬太尼1.1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甲卡西酮40克 每增加甲卡西酮1.8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二氢埃托啡2毫克 每增加二氢埃托啡0.09毫克,增加一个月刑 哌替淀(度冷丁)50克 每增加派替淀(度冷丁)2.3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胺酮100克 每增加氯胺酮4.7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美沙酮200克 每增加美沙酮9.4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曲马多、Y-羟丁酸400克 每增加曲马多、Y一羟丁酸18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油1千克 每增加大麻油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脂2千克 每增加大麻脂9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大麻叶、大麻烟30千克 每增加大麻叶、大麻烟1.4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可待因、丁丙诺啡1千克 每增加可待因、丁丙诺啡45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三唑仑、安眠酮10千克 每增加三唑仑、安眠酮45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阿普唑仑、恰特草20千克 每增加阿普唑仑、恰特草900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咖啡因、婴栗壳40千克 每增加咖啡因、婴栗壳1.8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50千克 每增加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2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100千克 每增加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4.5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Part 4 法定刑幅度为15年有期徒刑 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不宜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为15年有期徒刑: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20克,鸦片、美沙酮1000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100克,氯胺酮500克,芬太尼125克,甲卡西酮200克,二氢埃托啡10毫克,哌替淀(度冷丁)250克,曲马多、Y-羟丁酸2000克,大麻油5000克,大麻脂10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150千克,可待因、丁丙诺啡5000克,三唑仑、安眠酮50千克,阿普唑仑、恰特草100千克,咖啡因、婴栗壳200千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250千克,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500千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Part 5 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情节 基准刑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①向三人以上贩卖毒品或者三次以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②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③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④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⑤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⑥其他情节严重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 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利用、教峻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10%-30% 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 增加基准刑的10%-30% 毒品再犯 增加基准刑的10%-30% 组织、利用、教峻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Part 6 减少基准刑的情形 有以下五条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 (3)?????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情形; (4)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强迫参与毒品犯罪;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 Part 7 说明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上述毒品以外的毒品的,可以将该毒品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并依照本罪相应的规定进行量刑。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两种以上毒品的,可以将不同种类的毒品分别折算为海洛因的数量,以折算后累加的毒品总量作为量刑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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