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能享受钱粮补助政策
(重庆忠县律师电话13224922468) ?不是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能享受钱粮补助政策 案情: ??2008年5月10日,河南省汝州市农林局查证,冯某承包杏坡寨的45亩坡地是汝州市王寨乡冯沟村一组的集体土地,2008年12月26日,汝州市农林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冯某退回冒领退耕还林粮食补助2.025万斤、粮食补助资金2.4万元和生活补助费3600元。
冯某不服,向汝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09年3月27日,汝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汝州市农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冯某不服,向汝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汝州市农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汝州市人民法院维持被告汝州市农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宣判后,原告冯某不服,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退耕还林与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应该区别开来,退耕还林是指在水土流失严重或粮食产量低而不稳定的坡耕地和沙化耕地,以及生态地位重要的耕地,退出粮食生产,植树或种草。
国家实行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贴制度,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地还林面积,在一定期限内无偿向退耕还林者提供适当的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费和现金补助。
退耕还林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西部大开发重点工程,是提高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建设生态文明的重大举措。
宜林荒山荒地是指适合于种植林木的土地。
凡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中空地以及林木生长的一切荒山荒地,统称宜林地。
以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冒充退耕还林,冒领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有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退耕还林的决策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
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对于在退耕还林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是被告依法履行职责的积极行为。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0号)第十六条规定,尚未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不纳入退耕还林兑现钱粮补助政策的范围,但可作宜林荒山荒地造林,按每亩50元标准给予种苗和造林费补助。
??本案中,原告冯某承包杏坡寨的45亩坡地是汝州市王寨乡冯沟村一组的集体土地,不是承包到户的坡耕地,依法不能享受退耕还林兑现钱粮的补助政策,只能享受每亩50元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
被告汝州市农林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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