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过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取得轻判
涉案金额过亿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取得轻判
作者:夏志涛 更新时间 : 2022-09-14 浏览量:37
案情:201x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叶x1在与叶x2商议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指使被告人黄x1使用多人的银行卡帮助上游信息网络犯罪实施转账,并由黄x2等人组织被告人黄x3、被告人王xx、被告人张xx等人在银行柜台支取现金后,交由黄xx等人驾车(粤 xxxxx福特牌小型汽车)送至叶x1处,由叶x1安排被告人黄x2、被告人林x1、被告人林x2等人接收现金后,由黄x1、林x1、林x2驾车(粤xxxxx丰田牌小型汽车、粤xxxxxx丰x牌小型汽车)按照叶x1的安排将钱送至被告人李xx等人处,被告人李xx接收到现金后,自行或安排被告人李x2驾车(粤xxxxx丰田牌小型汽车)至事先联系好的人员处,将上述现金兑换成美元或者港币,通过转帐的形式将兑换的外币转至叶x1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兑换的外币交由叶x1安排的给其送现金的人员,由x1将现金支票邮寄至香港。
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xx在“x哥”与其商议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邱xx、邱x1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x哥”使用,同时其利用本人以及邱xx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进行转账,再由黄x1等人组织黄x2、王xx、张xx等人在银行柜台支取现金,交由黄x2驾车(粤xxxxxx福特牌小型汽车)送至张xx处,由张xx驾车(粤xxxxxx雷克萨斯牌小型汽车)交于“x哥”事先联系好的人。
被告人叶x1、黄x1、黄x2、林x1、林x2、黄x2、王xx、张xx、李xx、李xx、张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分别实施提供银行卡、转账、支取现金...
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量刑上获得了极大的优惠,本人代理的被告人张xx涉案金额过亿,量刑1年2个月,本案存在的争议在于其驾驶的其配偶名下的雷克萨斯汽车是否属于作案工具?是否应当予以没收,本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而张xx在本案中用于作案的粤xxxxx车辆并非其本人所有,不应当作为其财产予以扣押没收,而应当将发还给实际所有权人邱xx,最终法院依法采纳了本辩护人的观点。
辩护人认为合理的利用现行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量刑实惠是必要的,且刑事辩护不光要辩护量刑,也要辩护财产。
只有量刑和财产部分均能争取到最实惠的结果,那么这个案件才能算成功的案件。
当然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做任何违法犯罪的事,可疑的工作要了解清楚性质再考虑做不做,本案中帮忙取钱这种行为很大概率属于违法犯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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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志涛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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