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假的,可法律关系却是真的,看完这个案例,你还敢帮这个忙吗?
为了买房,假离婚! 为了贷款,假结婚! 对部分人来说, 婚姻早就不是神圣的象征了, 而已然沦为赚取利益的手段...... 案情回顾: 吴某和丈夫是一对从农村来城里打工的夫妻,儿子计划考当地的一所名牌大学。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想考这所名牌大学,户口在当地的录取分数线要比其他地区的考生低很多。
遗憾的是,吴某儿子的户籍并不在当地。
于是,吴某想要尽可能让儿子在当地落户,就必须先买套房子。
但面对动辄上百万的房价,他们也只能望房兴叹。
就在束手无策之际,吴某突然想到了一个不用买房就能落户的好办法——与当地人假结婚。
?吴某想找的假结婚对象,是她在工作中认识的一位姓陈的老人。
陈大爷见吴某爱子心切,又写下了书面的《承诺书》,最终答应了吴某的要求,并《承诺书》上签名确认。
于是吴某与丈夫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
一个月后,她与陈大爷登记结婚了。
万万没想到,天不假年,就在吴某与陈大爷结婚后一年,陈大爷突然因病去世。
更没想到的是,陈大爷生前竟有近百万元存款。
这笔巨款的出现让吴某忘记了自己当初的承诺,她以陈大爷妻子的名义,和陈大爷的兄弟姐妹四人展开了激烈的争夺战。
那么问题来了,吴某到底能不能拿到遗产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了五种不能登记结婚的情形,分别是: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所谓的“假结婚”在法律上是没有这个概念的。
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法定手续,就是真结婚,结婚的目的性不影响结婚的真实性。
从吴某和陈大爷的结婚看,双方是自愿的,结婚证是依法取得的,也不存在不能结婚的情形,因此,吴某和陈大爷的婚姻是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的。
另外,《婚姻法》规定了几种“无效婚姻”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这么看来,吴某和陈大爷的婚姻也不属于无效婚姻。
如果双方此后对“假结婚”产生分歧, 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这段婚姻关系吗? 答:不能。
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 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这一种婚姻可撤销情形。
假设今后他们因为“假结婚”而产生了分歧,那么他们可以通过法定方法,解除婚姻关系。
吴某为了让陈大爷与其假结婚,当面写下了一份《承诺书》,那么,这份有法律效力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可以就各自财产的归属问题自由约定。
莱芜离婚律师网 ?吴某在《承诺书》中明确写道:双方不论婚前还是婚后,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双方对对方的财产都无权享用和支配。
这就是典型的分别财产制(AA制),双方财产关系泾渭分明,没有交集,互不干涉,跟普通人之间没有区别。
这样的约定,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婚姻受法律保护,岂能把它当儿戏。
最终,一场“假结婚”还是陷入了纠纷。
此时的吴某俨然把自己当成了陈大爷的合法妻子, 而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们的婚姻也受法律保护。
法院最终裁判,陈大爷遗留下来的约150万元存款,由吴某继承45万元,剩余约105万元由陈大爷的四位兄弟姐妹继承。
?法院认为,《承诺书》中关于财产方面的内容,是吴某与陈大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财产归属的约定,不属于遗嘱,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而本案的争议,是关于财产的继承权,应当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从《承诺书》看,吴某并没有放弃继承权的意思,陈大爷也没有剥夺吴某继承权的意思。
因此,吴某作为陈大爷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法律上享有继承权。
本案中,法院判决的高明之处也在于此, 既维护了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也最大限度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假结婚”、“假离婚”都逃不过一个“假”字。
而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者,将面临以下多项联合惩戒! 早前,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面临14项联合惩戒措施。
?近年来,因为各种原因,婚姻登记也成了失信的重灾区。
例如:为了房产、贷款等事宜,伪造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证明,或者带着伪造、变造的证件、证明去办理结婚、离婚。
为此,国家发改委联合31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备忘录》指出,当事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作无配偶、无直系亲属关系、无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虚假声明的;故意隐瞒对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况,严重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其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行为的。
?那么,婚姻登记领域失信当事人将得到哪些惩戒呢?《备忘录》显示,对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
?同时,《备忘录》还明确了联合惩戒措施相关依据以及实施单位。
对待婚姻,还是得三思而后行啊~ 来源:苍南司法 李学军律师转载: 18253191321 婚姻家庭律师联盟网,离婚律师,婚姻法,婚姻法解释,婚姻家庭律师、继承纠纷、婚姻律师,离婚纠纷,离婚律师网、遗产继承律师,亲子鉴定,重婚罪,婚姻家庭律师、离婚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继承律师,遗产律师,子女抚养,收养,遗产继承纠纷律师,继承纠纷律师,婚姻家庭纠纷,法定继承,公证遗嘱,遗产分割,代位继承,胎儿继承,家庭暴力,无效婚姻,过错赔偿,收养纠纷,登记结婚,监护权,探望权,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协议离婚,婚前彩礼,财产分割,离婚赔偿,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权,离婚赔偿,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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