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企业篇 · 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权利[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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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孙二才于2005年5月10日获得了名称为“一种组合拼板”的实用新型专利权,随后开始建厂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专利产品的名称为“欢乐插板”。一年后,孙二才发现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在销售一种由童趣公司生产的“欢乐童年”,除包装和产品名称略有区别外,与孙二才的“欢乐插板”完全一致,孙二才遂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儿童文化用品商店和童趣公司告上法庭。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辩称不知道其销售的“欢乐童年”插板是侵权产品,并且是经合法渠道从童趣公司进货的,该产品的包装上也标有童趣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故不构成侵权。

本案焦点
(1)儿童文化用品商店是否侵犯了孙二才的专利权?为什么?应承担什么责任?
(2)童趣公司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孙二才的专利权?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解读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侵犯了孙二才的专利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享有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权利。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儿童文化用品商店未经孙二才同意,实施了销售其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侵权。但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销售者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并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儿童文化用品商店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
童趣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对孙二才专利的制造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制造、消除影响、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 【八五普法】系列学习资料
编辑 | 远远
审核 | 宁小鱼 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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