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利法调整的对象[专利权]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一般认为,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与“专利权”具有相同含义;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条件(即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一般认为,专利是指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为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垄断权。
(1)专利是特殊的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
(2)专利是符合专利条件或者具有专利性的发明创造。
(3)作为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
专利法是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之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专利法是198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2000年、2008年三次修改《专利法》。
专利法调整因发明创造的开发、实施及其保护等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体来讲,专利法调整:
(1)因确认发明创造的归属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因授予发明创造专利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3)因发明创造专利的实施、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4)因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保护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知识经济的核心就是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专利制度对知识经济的形成和运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反过来;知识经济又为专利制度的升华和递进,创造了良好的契机。专利制度与知识经济相辅相成,相伴相生。
麦开斯公司以江苏苏瑞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苏苏瑞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的工艺方法与(英国)麦开斯公司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保护方法不同,未落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诉讼证据规则,江苏苏瑞公司应就自己的工艺方法负举证责任。于是,该公司将产品生产方法方面的资料提交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到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报告。但是,该公司以可能泄漏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将原先提交给鉴定机构审查并据之制作鉴定报告的技术资料,交由(英国)麦开斯公司核对。这样,后者无法对这些技术资料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依据对苏瑞公司有利的鉴定报告作出判决,认为苏瑞公司没有侵犯(英国)麦开斯公司的专利权。麦开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江苏苏瑞公司应当提供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因此,鉴定机构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用作认定本案事实。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1、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
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麦开斯公司以江苏苏瑞公司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江苏苏瑞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的工艺方法与(英国)麦开斯公司专利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保护方法不同,未落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诉讼证据规则,江苏苏瑞公司应就自己的工艺方法负举证责任。于是,该公司将产品生产方法方面的资料提交鉴定机构鉴定,并得到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报告。但是,该公司以可能泄漏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将原先提交给鉴定机构审查并据之制作鉴定报告的技术资料,交由(英国)麦开斯公司核对。这样,后者无法对这些技术资料进行质证。一审法院依据对苏瑞公司有利的鉴定报告作出判决,认为苏瑞公司没有侵犯(英国)麦开斯公司的专利权。麦开斯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
根据专利法第57条第2款的规定,江苏苏瑞公司应当提供自己的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因此,鉴定机构依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核对的证据材料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不能用作认定本案事实。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判决,发回重审。
1、专利法第57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2、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
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无法查证出处,我们只做学习使用,如不同意收录请联系网站马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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