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后什么后果?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处罚〔2022〕85号
当事人:安国市果优乐水果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683MA7LH9J825
住所(住址):安国市华都名晟底商37-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乐
身份证件号码:130683199001128035
我执法人员人员于2022年5月13日对安国市果优乐水果超市日常监督检查,该单位存在:采购的食品自煮火锅套餐未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属于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安国市果优乐水果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2、对安国市果优乐水果超市现场检查笔录1份,对该单位经营者王乐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证明该单位存在的问题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有关人员或法人签名或盖章,本局制作文书符合证据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2年0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2〕007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安国市果优乐水果超市采购的食品自煮火锅套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属于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的行为。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内内日向安国市人民政府或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或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安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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