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新手段曝光,淄博张店区法院对诈骗团伙成员作出刑事处罚
“在审理韩连送等七人诈骗案中,如何解读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特征及其法律认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对量刑有何影响?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意见是否被法院采纳?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探讨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量刑情节以及刑事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案情简介】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七名被告人的诈骗案。被告人韩连送、胡肖叶、李雪影、高攀、徐在红、娄超帅、刘显琴在2019年期间,通过冒充女性身份在网络恋爱中编造各种理由,分别骗取不同被害人金额不等的财物。法院经审理认定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鉴于他们认罪认罚,其中李雪影还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七被告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千至六千元不等的罚金。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303刑初217号
公诉机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连送,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胡肖叶,男,199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住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雪影,女,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住河南省宁陵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宝良,山东扬帆盛铭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高攀,男,1993年11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在红,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住江西省上犹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被告人娄超帅,男,1996年8月3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住河南省通许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丽丽,山东博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显琴,女,199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连送、胡肖叶、李雪影、高攀、徐在红、娄超帅、刘显琴犯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连送、胡肖叶、李雪影、高攀、徐在红、娄超帅、刘显琴、辩护人刘宝良、王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2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韩连送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陈某、欧某、梁某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陈某5087元、骗取被害人欧某520元、骗取被害人梁某860元。
2.2019年1月份至2月份,被告人胡肖叶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章某、刘某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章某2506元、骗取被害人刘某3800元。
3.2019年4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李雪影在淄博市张店区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葛某、王某1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葛某3570元及OPPO牌手机一部、骗取被害人王某12330元。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高攀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董某谈恋爱,后编造需要路费、换手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董某4805元。
5.2019年5月份至10月份,被告人徐在红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郑某、李某谈恋爱,后编造需要看病、换手机等理由骗取被害人郑某2302元、骗取被害人李某88.88元及价值1499元的OPPO手机一部。
6.2019年2月份,被告人娄超帅在淄博市张店区冒充女性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张某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3300元及198元的零食大礼包一份。
7.2019年7、8月份,被告人刘显琴在淄博市张店区通过网络假装与被害人周某、王某2谈恋爱,后编造赔偿手机、需要路费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周某20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21200元。
综上,被告人韩连送、胡肖叶、李雪影、高攀、徐在红、娄超帅、刘显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七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七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七被告人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连送、胡肖叶、李雪影、高攀、徐在红、娄超帅、刘显琴均供述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刘宝良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雪影是在读大学生,误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雪影从轻处罚。
辩护人王丽丽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娄超帅涉案金额较低,其一贯表现好,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被告人娄超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案发后,被告人李雪影退赔了被害人葛某、王某1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连送、胡肖叶、李雪影、高攀、徐在红、娄超帅、刘显琴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欧某、梁某、章某、刘某、葛某、王某1、董某、郑某、李某、张某、周某、王某2的陈述材料、辨认笔录、微信用户信息及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银行转账单、被害人王某1、葛某给被告人李雪影出具的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被告人李雪影、韩连送、胡肖叶、刘显琴、徐在红、高攀、娄超帅的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连送、胡肖叶、李雪影、高攀、徐在红、娄超帅、刘显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七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均自愿认罪认罚,其中被告人李雪影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均可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连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胡肖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李雪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高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在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娄超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显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6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总结】
韩连送等七名被告人通过网络冒充女性谈恋爱,编造理由骗取被害人财物,构成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李雪影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谅解,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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