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胜诉!沂南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车辆损失及评估费用
“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保险责任的确定、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保险赔偿的范围是审理的关键。本案中,原告高晓明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失,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索赔。法院如何在本案中处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将通过对该判决书的分析,探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法律问题,并分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裁判思路。接下来,我们将详细解析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高晓明因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大地财保临沂公司)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5月11日,高晓明驾驶的货车与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高晓明在大地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高晓明要求赔偿11200元。法院经审理,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推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判决大地财保临沂公司赔偿高晓明11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
【附法院判决书】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321民初4759号
原告:高晓明,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栋,沂南依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领秀豪庭写字楼5号楼。
负责人:亓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公司职工。
原告高晓明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临沂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晓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栋、被告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晓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12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11日,高晓明驾驶鲁Q**××××号封闭货车,与徐勇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沂南县交警大队已出具事故证明。高晓明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处投保商业险。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大地财保临沂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属实,我公司需核实车辆车架号、行驶证、驾驶证。高晓明提交的车辆损失评估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且评估金额过高,请求法庭依法核实其车辆是否维修完毕,如维修完毕应提供维修发票及维修明细配合我公司验车,否则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故认定书未明确划分责任,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赔付;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庭审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1日,高晓明驾驶其实际所有的登记在山东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名下的鲁Q**××××号封闭货车,与徐勇法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经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沂南大队出具事故证明,无法认定该起事故责任。
高晓明在大地财保临沂公司投保了保额为5096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附加不计免赔险),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诉前,高晓明委托评估机构对鲁Q**××××号封闭货车的车辆损失价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车辆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车损为10918元,高晓明支出评估费300元。对于上述评估报告,人财保临沂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重新评估申请,视为自愿放弃该项权利。事故处理过程中,高晓明另支出施救费500元。
本院认为,山东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与大地财保临沂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事故发生后,山东崂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将其对涉案车辆的保险权益转让给车辆实际所有人高晓明,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应向高晓明支付合理的赔付款。因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该起事故责任,综合考量,根据公平原则,推定高晓明与徐勇法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鲁Q**××××号封闭货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车损10918元、施救费500元,另支付的评估费300元系其为查明和确定涉案车辆损失价值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大地财保临沂公司承担,以上损失共计11718元,高晓明要求大地财保临沂公司赔付其损失11200元,请求合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损失险保额内赔偿高晓明11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仅提出上诉而未能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费用的,视为自动撤回上诉。
审 判 员 于 范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璐
书 记 员 刘春娜
【总结】
高晓明应满意判决结果,确认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将在规定时间内赔偿其损失。建议高晓明关注赔偿款的支付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大地财保临沂公司应依法履行判决,及时支付赔偿金,避免产生额外利息。若对判决有异议,双方均可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上诉。未来,双方在处理保险理赔时,应注意证据的充分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以减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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