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拖方的免责
依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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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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