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填平原则有何规定
法律上对于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都是有所保护的,一旦受到损害可以依法要求对方进行赔偿,对于赔偿的方式和金额,法律上也是有相关规定的,也就是说侵权人要按照一定原则来进行赔偿。在损失赔偿原则中,有一项就是损失填平原则,那么损失填平原则有何规定?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损失填平原则有何规定 民事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填平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是确定的; (二)通过填补至填平,使权利人在经济上的损失消失。填平原则所依据的是利益说,即差额论,即“被害人之总财产状况于有损害事故之发生与无损害事故下所之差额。损害=利益,衡量损害即利益时,以被害人之二财产状况为准而求其差额” 二、医疗事故侵权纠纷中的填平原则 受案人民法院在对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侵权案件作出判决时,对于已经规定的赔偿项目,依照或参照相关法规确定的赔偿项目、范围进行赔偿额的确定,而对于未作规定,但实际必须发生的今后或终身护理费用,同时依据《民法通则》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了相应的判决。这些判决结果及其依据完全符合我国民事侵权理论中有关损害赔偿的“填平”原则,或称为全部赔偿的原则。 依据可预见性理论,过失侵权人要对全部可预见的损害承担责任。日本有学者认为,过失行为人可以预见到的全部损害可分为第一次侵害损害和后续损害。第一次侵害损害是指和“权利”侵害不可分地结合在一起的损害,如必须支出的医疗费;后续损害是指第一次侵害成为原因,对同一受害者或第三者所产生的权利侵害(如误工费、陪护费和扶养费等)。对于第一次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第一次侵害是否在行为者违反的义务规范的保护目的的范围内。对于后续侵害损害的判断,是根据其是否属于第一次侵害所设定的危险或其结果所创造出的危险的实现,以及其确定性和必要性。 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损失填平原则有何规定等知识,由此可见,损失填平原则也叫补偿性赔偿,通俗来说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部填补,受害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让受害人在经济上不遭受损失,但是损失的数额在填补之前要是确定的。大家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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