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婚姻无效由谁来宣判)
婚姻无效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婚姻无效由谁来宣判)
一、婚姻无效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婚姻无效案件诉讼的管辖地,应按上述规定办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11条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婚姻法》及《解释一》、《解释二》未明确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是在《解释一》第7条、第8条、第9条中规定,相关请求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无效婚姻宣告。而《婚姻法》第11条却规定,相关申请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可撤销婚姻。因此有观点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作为婚姻登记的唯一法定机关,亦有权进行无效婚姻宣告。如能更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没有机关可以宣告婚姻无效,符合条件领了结婚证都是有效婚姻,除非不是当事人自愿或者一方没有到法定婚龄。
你好!该问题没有完整。若是要求选择确认婚姻无效的话,只有选择A、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如果对法院认定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
二、婚姻无效由谁来宣判婚姻的无效分为两种情况 即 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而你说的这种未达法定婚龄的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况。 无效婚姻只有经过法院宣告无效以后才能是无效,如果未经宣告则不能认定其无效。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有权申请人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以及在未成年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父母、成年兄姐、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这些有权申请的人没有申请的话 那么这段婚姻还是有效的。 一般法院是不会主动去宣告的。他们有子女不能成为阻却婚姻无效的事由 同时对于这个相对无效婚姻,在双方当事人均达到法定婚龄后,不可以因为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而申请法院宣告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如果对法院认定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级法院上诉。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效婚姻从开始就没有效力。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一经判决即生效。按您的说法就是法院宣判无效时开始。无效婚姻宣判无效前仍为有效,故财产分配应该按夫妻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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