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有转账凭证没借条,借款关系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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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您介绍房产借贷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一、有转账凭证,二被告无相反证据证明不是借款,借款关系成立
皋*与朱*民间借贷纠纷 (2017)沪****民初22414号
本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
本案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1笔,金额共计1,291,000元。
其中,有5笔合计900,000元借款,具有转账凭证,且被告出具了借条及收条;另外6笔391,000元有转账记录,但没有借条、收条。
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需要区别对待,前面5笔900,000元借款手续齐全,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
对于本案涉及的另外6笔借款391,000元,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系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这6笔无借据的转款中,又分三种情况:一是发生在原被告有借据的系列借款行为之前,也就是发生在原被告第一次出具借据收据借款日2017年6月21日之前的有4笔借款。
对此,原被告在2017年9月24日与26日微信联系中显示,被告对此没有异议,并承诺愿意补写借据,只是因故没有补写成功。
二是在有借据的系列借款行为之中间的1笔,2017年7月9日支付宝转账30,000元,三是发生在原被告有收据的系列借款行为之后1笔借款26,000元。
综合分析上述三种情形,按照原告解释,原被告之间系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开始没有打收条与借条;后来借款增多,为了降低风险,就让被告打借据了。
之后在诉讼过程中为充实证据,原告提供了微信记录,显示被告认可有关借款。
另外,第二、第三情形均发生在当事人具有系列借款行为的中间或者之后,虽然没有被告微信认可的证据,但是转款手续有凭证且数额较小,从举证责任分配看,原告已经提供了转账凭证,被告如果否认则应该提供相反证据加以否定,故从此角度也可认定其借贷关系成立。
二、戴律师法律解释
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已经初步完成了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并非借款,其承担的不仅仅是抗辩的具体化义务,还负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也就是说,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相当于被告提出了一个新的主张。
对于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
如果被告提不出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则基于原告已经提交了初步的证据,一般应认定借贷关系已经发生。
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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