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驻马店律师李杰成功缓刑案例
[行贿罪]成功缓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刑事犯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刑事犯罪
河南驻马店李杰律师观点分析: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一、案情简介
2011年3月,xx区xx村组织实施该村36户群众的移民搬迁工程。
被告人段某某、史某某为了承包建房工程。
2011年7月下旬某日,由段某某送给教场村村委会主任刘某某现金5万元。
2011年9月12日,段某某、史某某在签订承包合同时,为了工程施工及付款能够顺利进行,又送给刘某某和该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现金共10万元。
二、律师介入
史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李律师会见后即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并递交法律意见书一份。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再次会见史某某,并向办案检察官递交法律意见书,向住所检察官递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三、辩护思路
2017年12月11日公诉机关指控史某某犯行贿罪,向鄠邑区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史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有自首情节,受贿人有索贿情节,在共同行贿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可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
四、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其行贿行为,有自首情节,受贿人有索贿情节,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1万元,下余9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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