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持股会是否为适格主体
员工持股会是否为适格主体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马庆勇 合伙人律师 15800914918] ? 案情简介: 项建公司成立员工持股会,托管公司职工所缴纳的投资入股款。
李想向员工持股会缴纳认购股金2万元,取得项建公司2万股股份。
之后,李想从项建公司离职,与项建公司员工持股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2万股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员工持股会。
项建公司向李想发出通知,予以确认,李想收到全部转让款。
其后,因项建公司股价上涨,李想向法院起诉,认为员工持股会非法人单位,主体不适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法院审理: 设立员工持股会的法人单位是项建公司,项建公司已向李想发出确认通知,该追认行为对李想有效,并且,李想实际已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遂判令驳回李想的诉请。
? 律师评析: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25条规定,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就出资协议的效力发生纠纷时,如果不存在《合同法》上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李想将其持有的2万股以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职工持股会。
李想之后收到了全部股权转让款,双方实际已履行完毕。
针对职工持股会主体身份是否适格,因项建公司之后已向李想进行确认,但李想并未提出过异议,故该确认追认了职工持股会的主体资格,故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应为有效,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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