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律说法:情侣之间的借款 结婚后是否就不用还了?
王某与李某2007年相识并恋爱,期间李某因支付房租向王某借款8000元,为表明系借款,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据一份。
后二人恋情发展迅速,并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
2016年3月,夫妻双方因互相猜疑导致感情不和,法院调解离婚。
2016年9月,王某要求李某偿还婚前所借债务8000元及利息,遭到李某拒绝。
提问:王某能否要求李某偿还婚前所欠债务8000元及利息? 【尚律律师解答】 债务仍然合法有效。
婚前债务应属于个人婚前的债权或者债务,在没有其他法定情形下,该债务不因结婚而消灭。
夫妻财产区分为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婚前财产对于夫妻双方而言具有专属性,归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而婚后财产具有共有性质,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婚前债权是一类财产权,应视为个人婚前财产的范围。
本案债务是夫妻关系成立之前一方向另一方借的,对于李某而言系婚前债务,对王某而言系婚前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债务不能因结婚而丧失法律保护,在没有双方其他约定情况下,它仍是王某个人的婚前财产。
故该债务不会因婚姻而消灭,李某应偿还王艳以上债务,并承担利息,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利息属于共同收益,可以免除。
综上所述,夫妻婚前向对方所借债务不会因为婚姻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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