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申18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清远市某某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廷操,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月,广东凯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清远市某某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宿州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甲)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23)浙民终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某某某某公司享有申请日为2018年3月9日、专利号为第ZL2018300XXXXX.X、名称为“电容屏辅助按键”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甲制造、许诺销售和销售被诉侵权的手机游戏辅助手柄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该认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是一份“谷歌搜索截图”。某某某某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证明谷歌搜索结果显示的时间并非是该网页内容的发布时间。二审期间,某某某某公司还提交了案例检索报告,在先生效裁判也认定谷歌搜索结果显示时间不能证明是图片发表的时间,二审法院采纳不该采信的证据作为现有设计证据失当。某某某某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证据证明Blogspot网站所显示的发布时间可以任意设置,二审法院采纳发布时间可以任意修改的Blogspot网站截图作为现有设计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当。关于mercari电商网站链接打开的页面证据。该证据没有操作过程,只有网址静态页面,所述时间也是谷歌搜索结果显示的时间,点击进入电商平台上的一个链接内容,图片随时可以切换变更,内容未显示发表时间。涉案证据采取的取证方式是直接输入网址,对网址的内容进行取证,不能排除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甲取证所打开的网页页面已被事先人为选择编排并存置在电脑局域网的可能性。虽然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甲对其提交的前述网页打印件的内容采用电子保管函的方式予以固化,但是其取证路径是直接对该网址的内容进行固定,不能证明该网址客观存在。workers.dev是一个域名后缀,由Cloudflare提供了一个全托管的平台,让开发人员可以在云上部署代码并创建静态网站,该证据不能证明现有设计抗辩成立。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甲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两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恶意提交虚假的现有设计证据,应当赔偿某某某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维权费用,并予以惩罚性赔偿。综上,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某某某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甲负担。
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甲提交意见称,其提供了多份2018年1-2月搜索到的证据材料。“谷歌搜索截图”是基于先进的图像识别技术通过以图搜图的方式取得,与传统的文字搜索有本质区别。图片上显示的是谷歌爬虫索引网页图片的时间,而非图片的发布时间。索引时间普遍反映信息在网络上公开存在的时间,具有权威性、可靠性,图片上显示的时间只会滞后、不会超前。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甲还提供了源自谷歌旗下最大的博客网站Blogspot的证据,其发布日期清晰标明为2018年1月30日星期二。该日期不仅能通过发布时间印证,还可通过网址和侧边日期导航栏显示的时间予以印证。至于博客页面顶部标示的次年时间,旨在提前推广产品次年的销售,属于常见的市场营销策略。
再审审查期间,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甲的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害专利权。”本案中,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甲提交的“谷歌网页截图”系其利用谷歌以图搜图功能进行图片检索的结果,该截图所显示搜索结果有一条日本mercari电商网站(×××.com)的链接,该链接下方显示的时间为2018年1月26日,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链接左下方还显示了产品缩略图,该链接图片可以作为本案现有设计比对的基础。将被诉侵权设计与该现有设计进行比对,二者在整体形状、尺寸、比例、布局、细节设计上基本一致,整体视觉效果相同,不存在实质差异,构成相同设计。Blogspot网站截图网页的右侧博客发布日期栏显示涉案截图对应的时间为2018年1月,且文章所涉部分图片和前述日本mercari电商网站链接所涉产品缩略图一致,发布时间也较为接近,两份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谷歌网页搜索截图所显示产品缩略图的公开时间为2018年1月。此外,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甲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利用谷歌以图搜图功能进行图片检索,搜索结果所涉mercari电商网站链接打开的页面上有部分产品图片与前述谷歌网页搜索截图以及Blogspot网站截图的部分产品图片相同,该链接下方显示的时间为2018年2月22日。以上多份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上述产品缩略图的公开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某某某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甲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并无不当。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甲在本案中系实施现有设计,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某某某某公司关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甲的现有设计抗辩不成立的再审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清远市某某某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嵘
审 判 员 傅 蕾
审 判 员 许常海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冠华
书 记 员 吕姝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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